1.媒體來源:蘋果
2.完整新聞標題:朋友幫他買票 彰縣議員施性鍾當選無效
3.完整新聞內文:
2015年07月20日12:06
國民黨彰化縣議員施性鍾(63歲)去年11月29日參選彰化縣第18屆彰化縣第2選區縣議員
,其友人彰化縣鹿港鎮農會理事長王聰傑為讓好友順利當選,提供2.3萬元現金給遠親蔡
姓女子,並向多名親友以每票500元行賄買票,王男與施本人均堅稱施性鍾不知情,但法
官認為,王男供詞前後不一,並認為樁腳行為也應由候選人負責,因此判施性鍾當選無效
,全案可上訴。
施性鍾則喊冤表示,聽到判決結果很無奈,並指「這樣以後出來選舉會很恐怖,根本不知
道哪個熱情支持者會幫你買票」,他表示,將與律師研討後續事宜。
判決書指出,施性鍾以12142票當選第18屆彰化縣議員,王聰傑為其多年老友,去年11月
投票前,王男交付23000給蔡女,再由蔡女向親友買票,王、蔡2人對犯行坦承不諱,但2
人也堅稱,其行賄買票行為,施性鍾並不知情,施性鍾也否認知情。
王聰傑稱,他在第14屆理事長交接時,由施性鍾處理交接事宜,欠了人情,因此自己出錢
幫他買票,但法官認為,第14屆理事長交接距今已13年之久,還人情何以未在2005年與
2009年性鍾選舉時償還,王男第二次又翻供,因之前發生車禍,拜託施性鍾幫忙處理,當
時原要包紅包感謝,但施性鍾未收,因此藉此機會幫他;法官認為,王男前後1個月內供
詞竟南轅北轍,且其本來就有再幫施性鍾買票,非臨時起意,且可以站台、拉票方式還人
情,何須冒險買票。
法官認為,當選人若欲進行賄選,幾乎不可能親手為之,當選人應擴張解釋包含樁腳的行
為在內,法律如嚴格限制至候選人親自行賄,勢必形成大量無法舉證的「行賄黑數」,無
異漠視候選人假工作人員之手行賄而不管,對台灣選舉制度之公平、公正與民住政治也會
造成莫大傷害。
且當選人一面享受工作人員以自己名義行賄而當選,另一方面卻毋須對其團隊行為負責,
顯非選罷法規範本旨,即使王男非施性鍾競選團隊成員,但他與被告為好友,甚至甘願負
刑責為他買票,2人有相當之信賴,因此在行賄之前,豈有不與被告商議、衡量利害關係
,因此判施性鍾當選無效。(鄧惠珍╱彰化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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