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是允許台獨,請看:
2004年8月,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經公告半年後,於2005年5月14日
選出任務型國大代表三百名,並於同年6月7日複決通過修正中華民國憲法
增修條文第一條、第二條、第四條、第五條及第八條條文,並增訂第
十二條條文 ,同年6月10日由總統公布施行,主要內容為:
(三)領土變更、修憲程序:立法委員四分之一提議,四分之三出席,出席委
員四分之三決議,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
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
也就是說只要台灣人民想要放棄對中國領土的主權,透過自由地區人民(就是台灣 澎金馬)
投票,就可把國土修改為台澎金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