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電子報
市民代表不算「位高權重」 收賄判無罪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彰化地檢偵辦彰化市李姓前市民代表涉嫌在公所發包的路燈
工程,收取廠商7萬1000元,並向承辦員施壓,檢方起訴,法官卻認為市民代表對公所
沒有實質影響力,也非「位極高、權極重」,故判李男無罪。檢方表示,收到判決書後
會研議是否上訴。《聯合報》報導,檢方查出2012年9月間仍擔任市代的李男,向公所
爭取在埔西街裝設10支LED燈,經費20多萬元,並對施姓承辦人員施壓,必須向新竹市
晶亮公司採購,事隔一個多月,李收取晶亮公司回扣7萬1000元。檢方聲押李男獲准,
後以貪汙治罪條例的「不違背職務罪」起訴。
報導指出,法官認定犯罪要件不符,有沒有收回扣,就無須再探究。合議庭判決無罪的
理由為李不是對有決定權的市長施壓,且採購、裝置路燈非市代職務,故不構成檢方起
訴的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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