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看了一些新聞
發現很多人到醫院看病
有時候情緒來了
就會化身為UFC的比賽選手
(終極格鬥錦標賽是美國的一項綜合格鬥賽事,起源於20世紀90年代。該賽事以異種無差別實戰為賣點,比賽的規則限制非常低。比賽場地為八角型鐵籠,設有裁判一名,每局5分鐘,共3局,倘若3局後不分勝負,則以裁判決定輸贏。同樣一方認輸、失去意識或裁判中止比賽為結束)
以上都是廢話
我想問的是
你在路上有人莫名其妙打你一拳
想當然一定是打回去
但是為什麼在醫院醫護人員被打
卻有莫名其妙的法律會讓醫護人員的罪更重
好像什麼職場什麼鳥的
為什麼不能直接宣布比賽開始
然後狠狠的揍回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