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toosilence (Mulamo)》之銘言:
: 英文是English
: 英在英文中也沒說自己的語言是國語
: 中文卻稱國語文
: 是國家的語言的意思?
: 是否有點太普通話至上的感覺
: 自古來中華文化本有百種方言
: 啊閩南語 又叫臺語
: 那台灣人的國語應該是臺語啊
: 怎麽會是現在的樣子
: 政治領袖應該是刻意將自己的語言
: 叫做國語 想告訴台灣人
: 這才是這個國家的語言
: 是這樣的民族原因嗎?
希望大家盡快重新討論"國家語言發展法"
2007年被KMT在立法院擋掉的
http://www.moc.gov.tw/information_250_29360.html
20070319 政院制訂「國家語言發展法」 「國語」將成歷史名詞!
「國語」、「方言」將成為歷史名詞!行政院已完成「國家語言發展法」制訂,官員表示
,所有語言一律平等,日後沒有國語和方言的概念,所有人民使用的語言都稱為「國家語
言」,禁止歧視。對於過去外界爭議的「官方語言」和「文字」問題,行政院脫鉤處理,
避免挑起敏感的族群議題。
「國家語言發展法」用基本法形式定法,屬於概念、原則性的上位法,草案僅有10條文。
政院高層表示,為尊重及保障國民平等使用語言的權利,促進多元文化成長,豐富國家文
化資產,因而立法。 草案明定,「國家語言」定義為「本國族群或地方使用之自然語言
」,國民有權使用各種,禁止歧視。
...
舊的草案
國家語言法展法草案:
為尊重及保障國民平等使用語言之權利,促進多元文化成長,豐富國家之文化資產,特制
定本法。
本法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
為縣(市) 政府。
本法所稱國家語言,指本國族群或地方使用之自然語言及手語。
國民有權使用各種國家語言,不應遭受不公平之排斥或限制。
政府規劃及推動語言發展,應包容及尊重語言之多樣性。
政府應辦理國家語言之保存、傳習及研究;對於面臨傳承危機之語言,應訂定復振計畫,
積極鼓勵進行語言復育、傳承、記錄,並定期追蹤考核成效。
國民有權使用各種國家語言進行出版、影音傳播、網路傳輸或其他各種形式之媒體傳播。
為增進各種國家語言之傳播,政府應獎勵廣播電視事業製播各種國家語言相關節目。前項
獎勵辦法由行政院新聞局定之。
政府應獎勵各級學校提供學習課程,傳承國家語言,並提供其相關歷史文化,以促進族群
間語言溝通及文化交流。
國民享有使用國家語言接受政府服務及利用公共資源之權利。為確保前項國民權利,政府
機關(構)應提供播音、諮詢、通譯、會議口譯及其他必要之服務。
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教育部、行政院客家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及有關機關,建
立國家語言資料庫,以提供語言復育、傳承、發展等相關事項運用。
政府對辦理國家語言學習課程之組織或團體,得給與適當之補助。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