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大大好
本魯之前去日本帶了罐「曼秀雷墩 AD乳霜」
想說用不到,就放1罐到露天拍賣
然後也搜尋到一堆人在賣,現在還是有人在賣
http://goo.gl/0bj1V1
結果刊沒多久賣掉
然後就接到警察通知,要我去做筆錄
說我犯了2條法 ,違反「藥事法」
●藥品不得在網路上販售之規定
●無藥商許可不得販賣藥品
最後做完筆錄,檢察官念在初犯,刑法方面不起訴
但衛生局卻打來說要做「行政裁罰」要罰3~6萬元
我賣300多元的東西~也不是為了賺錢,結果罰3萬
刊登之後,露天沒任何警告我要下架
聽說有些人刊登沒交易出去,就直接被網路警察快照照下來起訴
跟本來不及下架,就直接罰了
直到現在網路還是一堆在賣
這樣政府的行為算不算訴棍?
隨時上網抓一筆,就可賺3萬元,那現在刊登的那些人怎麼還在刊?
有沒有懂法律的大大能幫忙一下,有解嗎?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