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短版
今天露天的帳號被盜用刊等商品→去警察局報案→警察說你還沒購成損失不成立犯罪
→所以盜用他人帳號=無罪
不知道是小弟不才不懂全部的法律,懇求大大解答
以下是完整事情經過,有點攏長
剛剛人生第一次進入警察局報案,案由很簡單就是帳號被盜用。以下是事情經過
晚上11點36分收到簡訊通知,說你的露天拍賣帳號XXX商品刊登成功。
看到簡訊當場傻眼,立馬上網登入露天拍賣改密碼,而且還真的刊登了兩樣商品拍賣,下
面留有要買這個問品請加LINE帳號:XXXX。
之後我再去查登入的IP記錄,確實是有兩個在同一天的10點多沒看過的IP位子
現在手上有的犯人資料1.登入的IP位子 2.LINE帳號
然後就到警局報案了,雖然去之前大概知道會沒什麼下文
警察:這個很常見,然後你還沒有構成損失,恩,露天是大陸架設的 你要不要改用其他的
。
我:所以沒購成損失,帳號被盜用就沒法律可追尋就是了,即使我知道IP位子跟LINE帳號
警察:不然我查法條給你看,你看(亮出手機)你可以下載這個APP有法條可以查。
我:好吧,那我備個案底,這樣之後真的出事了,還有個依據。
警察:(就打電腦問了一下基本資料),這樣就可以了(備案成功)
以下就是個人的一些感想,法律是保障給懂法律的人的。再來就是人民保母職班雖辛苦,
每天處理大大小小事,遇到某些案例,就只拿幾條法條出來檔掉麻煩,不是應該去打擊犯
罪嗎?再來就是台灣的法律到底對網路隱私這塊跟不跟得上時代,網路詐騙跟盜用事件非
常猖獗,為什麼能這麼猖獗?因為沒有一條能去制裁這樣惡行的法條。殺人罪,跟蓄意殺
人,都是有罪,但是輕重差很多,但至少是有個規範。舉這個例子可能太極端。但是蓄意
詐騙,跟詐騙,或蓄意造成損失,跟造成損失,在法律上似乎就變成一黑一白的無罪跟有
罪的差別。why?或許這是我個人對法律的無知,不知道該怎麼讓這樣有惡意的犯人神之依
法。只希望這個國家能跟上時代,不要都等事情發生了才去解決,才去糾正,更重要的是
預防,而不是善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