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現在民國60年還70之後
院檢分家 雖然建築都會在附近但是體系完全分開
法院屬於司法院 管理升遷跟預算獨立於行政院之外
預算還不能砍 !
檢察署隸屬於行政院法務部
所以升遷跟預算要看行政院臉色~
雖然理論上來說 法院獨立於行政之外就可以確保最後的審判在中壢
但是檢察署也有很大的權力啊
比如光是一直起訴要你跑流程就弄死你
掰一些理由讓法院同意羈押甚麼的也讓你很痛苦
而且想要袒護的...在行政壓力之下 檢察官不積極偵辦
故意用錯法條或是證據不送足 法官也拿被告沒皮條~~
然後想弄你就把你弄到曾母暗沙地檢署之類的 明升暗降也可以~
檢方隸屬於行政難道不會使檢察官沒辦法客觀獨立的辦案嗎 ??
為甚麼檢方不也獨立成另一個機構或至少使預算跟管理獨立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