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gensokyo (野生の離島)》之銘言:
: 我倒認為不單純是因為總統大選而祭出此招
: 國民黨應該也很清楚這次的選舉是凶多吉少
: 再放這種烏賊戰術對於落後的民調不會有太大幫助
: 但是比對一下同類型的高植澎案
: 被誣陷的縣長雖然最後宣判無罪
: 但是他實際上兩任縣長只當了三年不到
: 這個停職的時間差很有可能就是國民黨要的
: 想一下最近的服貿與課綱微調,還有一些被隱藏的事情
: 實在讓人不寒而慄
: 我不是很倡導陰謀論的說法
: 但是各位要特別注意從今開始政壇上的一舉一動
: 這是一個風雨欲來的前兆
你說的應該是這個地方制度法吧
http://glrs.moi.gov.tw/LawContentDetails.aspx?id=FL001120
第七十八條
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村(里)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分別由
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鄉(鎮、市、區)公所停止其職務,不適用公務員懲戒法第三
條之規定:
一、涉嫌犯內亂、外患、貪污治罪條例或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第一審判處有
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但涉嫌貪污治罪條例上之圖利罪者,須經第二審判處有期
徒刑以上之刑者。
二、涉嫌犯前款以外,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
罪,經第一審判處有罪者。
三、依刑事訴訟程序被羈押或通緝者。
四、依檢肅流氓條例規定被留置者。
依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停止職務之人員,如經改判無罪時,或依前項第三款或第四款
停止職務之人員,經撤銷通緝或釋放時,於其任期屆滿前,得准其先行復職。
依第一項規定予以停止其職務之人員,經依法參選,再度當選原公職並就職者,不再
適用該項之規定。
依第一項規定予以停止其職務之人員,經刑事判決確定,非第七十九條應予解除職務
者,於其任期屆滿前,均應准其復職。
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於本法公布施行前,非因第一項原因被停
職者,於其任期屆滿前,應即准其復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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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國科會那個案子的時候柯P不是公務人員,而且教育部那時都說教授不是公務人員了
要用貪污治罪條例來辦柯P可能會有問題
只是看教育部對課綱的態度,搞不好會轉彎把全國教授都拖下水也說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