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犯刑事罪名,要適用少年保護法,但少年保護法規定
第 27 條
少年法院依調查之結果,認少年觸犯刑罰法律,且有左列情形之
一者,應以裁定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一、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二、事件繫屬後已滿二十歲者。
除前項情形外,少年法院依調查之結果,認犯罪情節重大,參酌
其品行、性格、經歷等情狀,以受刑事處分為適當者,得以裁定
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少年法院審理後除了不付保護處分外,有以下幾種結果:
一、訓誡,並得予以假日生活輔導。
二、交付保護管束並得命為勞動服務。
三、交付安置於適當之福利或教養機構輔導。
四、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
另外根據高雄地院的網頁
少年事件常見問題Q&A
一、少年受刑事判決或保護處分後,是否永遠留有前科紀錄?
http://ksy.judicial.gov.tw/chinese/cp.aspx?n=10351&s=411
就算判刑,少年之前科紀錄及有關資料也要予以塗銷,
依照新聞教育部是告侵入建築物與毀損似乎都不符合27條情形,不
太可能由檢察官辦理案件,就算搞到判刑也不會有前科,教育部一
直堅持提告是不是根本就在嚇高中生與家長?
我沒念過少年事件處理法,是否有網友能確認一下我這樣講對不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