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ulycess (ulycess)
2015-07-30 08:42:03※ 引述《fbi0072004 (徵水龍使UID 271651536)》之銘言:
: 原來在中華民國,違法侵入官署,竟不是公訴罪,而是可笑的告訴乃論,叫做侵入住宅
。
: 國家機關要地,竟由私人決定要不要告 !
其實中華民國刑法沒有一條罪叫侵入官署罪
在民國28年司法院1922號解釋將侵入官署類推適用306條的侵入住宅
不過民國28年的憲法意識實在讓人無法恭維......
簡單來講
刑法本來就禁止類推適用
再者侵入住宅是保護個人居住安寧
阿有人是會住在教育部嗎?
很奇妙的是這個解釋還沒有人拿起來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