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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並無正式判決表示微調違法。但是:
: 一、主導此次微調的檢核小組原應負責「檢核教科書用詞」而已,
: 卻在 2013 年 11 月 23 日於國教院的會議當中,
: 以臨時動議的方式自行發動課綱微調。
: 此舉已經違反程序正義。
: 〈綠委公布會議記錄 證實課綱微調違法〉
: http://tinyurl.com/p2l8ne4
: 二、根據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103年度訴字第1627號,
: 要求教育部提供「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審議會」於微調通過當天的會議記錄、
: 記名投票單等給臺灣人權促進會抄錄,
: 然而教育部只願意提供節略過的會議記錄,並繼續上訴。
: 台權會對課綱微調案的政府資訊公開訴訟勝訴聲明
: http://www.tahr.org.tw/node/1554
你對於高等行政法院的判決有理解的錯誤。
判決書全文以下可查:
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index_1.htm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103年度訴字第1627號
固然裁判的結果是要求教育部必須把台權會要求的資訊公開給予抄錄,但是判決理由
更重要。
當時台權會要求公開資料時,教育部除了用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第3款作為藉
口以外,另一個理由是講現在不公布而已,等課綱發布實行就會一併公布。
被告以課程綱要審查具有延續性且涉及書商等人之利益,倘相關團體整日至委員處守
候,將造成委員極大壓力,且委員有可能在此壓力下循書商利益調整課程綱要,勢必
影響教育之公益;原告所請求者本為得予公開之資料,被告非永久不公開,僅公開時
間點之問題,乃為避免審查委員受到干擾,例如湯志民遭到民眾舉牌抗議,其於下次
審議課程綱要時可能擔心再度遭到民眾抗議等語為拒絕提供之理由。
簡單說,教育部的理由是我不是不告訴你,等我想告訴你(課綱開始實行時)就會告訴
你。
問題是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在判決書裡直接打臉這樣的說法。
然以系爭課程綱要微調案,所涉及者係教育百年大計,受到社會大眾所關注,又對於
教師、受教之學生乃至於社會大眾均影響甚鉅,則系爭課程綱要微調案之會議進行過
程是否合法、有無踐行正當法律程序、相關到場委員之意見究係表示同意、反對或並
未表示明確之意見、對於該課程綱要微調案之討論相關情形等事項,既然攸關社會大
眾之公益,具有社會大眾監督之高度正當性,應使社會大眾有知的權利及有檢驗及監
督之機會,方符合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 條之立法目的。
儘管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沒有直接講課綱微調的程序違法。但是他的意思很清楚,試問
如果要讓社會大眾監督與檢驗,這些會議記錄和名單到底該在何時公布?
如果課綱微調完成之後,等到課綱都開始實施了。木已成舟,監督和檢驗有何意義可
言?如果發現會議程序有嚴重瑕疵,難道要把已經開始用的課綱和課本全部燒掉?
反面來說,既然在課綱微調的過程中沒有公開這些資訊,那麼社會大眾自然無從監督
和檢驗的機會,那麼這樣的課綱怎麼會具有正當性?
就算不講程序有缺失,所以應該要退回 103課綱。至少也該暫緩實施,等資訊揭露之
後,讓人民有"補"檢驗和監督的機會。
結果現在用拖字訣,目的不就是為了拖到開學拖到課綱開始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