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thermit ( )》之銘言:
: 看到父母跑去找學生的新聞
: 下面有人推「其實課綱沒有違法」
: 明明就已經被判決敗訴
: 就有人說:教育部已經繼續上訴
: 有沒有敗訴之後繼續上訴就等於沒有違法的八卦?
課綱的違法敗訴部分確實遭到某些人的誤解,
課綱確實有程序問題,
可以肯定連法官也懷疑,
但是程序部分並沒有在救濟途徑上成功確認違法,
如果程序確實被判決違法,
直接就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請假處分擋下課綱了!
這邊提出判決教育部敗訴的判決書部分內容:
【裁判字號】103,訴,1627
【裁判日期】1040212
【裁判案由】政府資訊公開法
【裁判全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前略)......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訴願決定及原處分關於否准提供「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審議
會」會議紀錄及記名投票單之部分均撤銷。
判決主文只表示教育部必須提供會議紀錄
而被拿來說法院認證課綱違法的內容是這兩段
本院之判斷
(四)...否則,如因未能適時公開相關資訊,遭社會大眾誤解政府機
關有黑箱作業之疑慮,反造成社會大眾之不安與猜疑,此對
政府機關之誠信及社會大眾對政府之信任有不良之影響,甚
為不妥;且社會大眾因無從知悉相關全部資訊,無從據以了
解及檢視系爭課程綱要微調案之詳情,亦有礙社會大眾之參
與及知的權利
(六)...僅敘及「本次會議委員應到43人,實到29人」,以及各
學科同意與不同意課程綱要「微調」之人數外,對於各分組
審議會代表之姓名或代表性則未揭露...
...重要資訊均未予以揭露,則一般社會大眾乃無從得以知悉上
揭會議之詳情為何?是否符合法律正當程序?相關會議紀錄
內容之記載是否正確無誤?就系爭課程綱要微調案各委員之
專業意見及判斷為何?因未有該相關會議之完整紀錄及各相
關人員之發言內容暨記名投票單所載內容,無從保障民眾取
得並知悉前揭重要基礎事實,原處分否准提供上揭資訊,顯
已牴觸政府資訊公開法之意旨,不利民眾進行有效之監督。
但是很可惜,這都暫時只是法官的個人見解下的判決理由
並非實質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