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yoyostar1990 (~Yoyo~)》之銘言:
: 實在想不出可以告什麼
: 看新聞挖哇哇門本來就沒鎖
: 教育部又是公共場所
: 到底有什麼罪名可以告的呢?
: 有沒有法律專長大大可以分享一下
實務上是刑法306條的侵入住宅罪(by 民國28年司法院1922號解釋)
但是學說上有爭議
簡單來講
侵入住宅罪保護的法益是個人居住安寧
但是應該沒有人會住在教育部裡面吧
因此侵入住宅和侵入官署的本質不同,自然不適用平等原則解釋
所以不應該用司法院1922號所用的舉重以明輕來解釋
而目前刑法沒有侵入官署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