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再曲解這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訴字第1627號判決了
直接講結論:
1.該判決沒有審理課綱微調程序是否違法。
2.該判決也沒有審理課綱微調程序中教育部是否有適時的公開資訊。
3.該判決僅有審理微調課綱公布後,
台權會向教育部申請公開相關資訊遭駁回的行政處分是否適法。
微調課綱程序在微調課綱公布後就完結了。
台權會在微調課綱公布後向教育部申請政府公開而教育部駁回其申請,此是另一新的程序,
新的申請資訊公開程序與微調課綱程序毫無關係。
簡單圖示如下:
時點 微調程序開始 微調公布(=程序終結) 申請資訊公開 教育部駁回聲請
A B C D
───┼───────────┼────────┼────────┼─→
微調課綱程序 資訊公開申請程序
=法院審理範圍
綜上,
若要說微調課綱程序黑箱、違法
要去看A~B時點間的這個程序有沒有黑箱、違法,
亦即教育部是否有應公開相關資訊之義務而未公開、
檢核小組選任人選有無資格上之限制而教育部恣意選擇不適任人選之情等等
但不能以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這份判決直接說法院都認證微調課綱程序違法了政府還硬推。
這跟原判決所欲表達的差太多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