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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103,訴,1627
【裁判日期】 1040212
【裁判案由】 政府資訊公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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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原告 財團法人台灣人權促進會
被告 教育部
原告主張:
要求被告提供
1. 專案研究報告
2. 檢核工作小組12次會議之全程會議紀錄(含書面及錄音資料)
3. 國家教育研究院103 年1 月16日至17日3 場公聽會之全程會議紀錄(含書
面及錄音資料)
4. 103 年1 月25日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研究發展會之全程會議紀錄(含
書面、錄音資料及表決之記名投票單)
5. 103 年1 月27日「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審議會」之全程會議紀錄(含
書面、錄音資料及表決之記名投票單)
被告抗辯:
1. 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屬被告內部單位之擬稿或準
備作業性質文件,得不對外公開。( 「法規命令規定應秘密事項或限制、禁止
公開者」 )
2. 避免審議委員受到干擾施壓,影響審查程序所需獨立客觀及公正之專業判
斷。因此依前項法規,選擇不公開。
本院判斷
一、引用政府資訊公開法第6條:「與人民權益攸關之施政、措施及其他有關
之政府資訊,以主動公開為原則,並應適時為之。」凡無須主動公開之政府資
訊,於受請求時應被動公開。
二、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雖然列了幾款情形可以不公開,但政府機關應該衝量公
開或不公開的利益。除非有實證認為不公開的利益更應保護,才可以不公開。
三、
1. 原告是我國登記有案之財團法人。
2. 被告主張,依循以往課程綱要委員名單發布之慣例,「十二年國民基本教
育課程審議會」委員名單,被告將於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第二波課程綱要發布
實施後一併對外公布等語,拒絕提供
3. 被告有先提供節略資料。但缺少下列內容:會議主持人、出席人員、列席
人員、請假人員、會議方式,決議流程、會議出席簽到情形、會議中委員意見
。
四
1. 被告以課程綱要審查具有延續性且涉及書商等人之利益,倘相關團體整日
至委員處守候,將造成委員極大壓力。例如湯志民遭到民眾舉牌抗議,其於下
次審議課程綱要時可能擔心再度遭到民眾抗議。
2. 課程綱要微調案,所涉及者係教育百年大計,受到社會大眾所關注。會議
進行過程是否合法、有無踐行正當法律程序、相關到場委員之意見究竟是否有
表達同意或反對,既然攸關社會大眾之公益,具有社會大眾監督之高度正當性
,應使社會大眾有知的權利及有檢驗及監督之機會,方符合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 條之立法目的。
3. (1)審查委員受民眾干擾等情,核屬事先臆想推測之想法。有民眾監督並不
等於一定會騷擾決策人或相關委員。
(2)既屬社會大眾亟為關心及重視之議題,則參與該事宜之相關委員,承受社
會大眾的壓力,在所難免。
(3)如果真的發生干擾委員的情況,法律上將有民事、刑事等責任相繩,在法
治國家下有相關之法律予以保障,被告以此為否准提供相關資訊之理由,難謂
有理由。
(4)經衝量後,公開資訊所帶來的公益,大於不公開的法益,使社會大眾確實
檢視該審議過程是否符合法律正當程序、審議結果是否確實合法、公正。故為
利於人民監督系爭課程綱要微調案之合法性及妥當性,被告應依同條項第3 款
但書之規定,基於公共利益而提供之。
五
被告主張,會議紀錄及記名投票單等資訊,屬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 項第
5 款所定「有關專門知識、技能或資格所為之考試、檢定或鑑定等有關資料,
其公開或提供將影響其公正效率之執行」。裁判書認為,這些資料(會議紀錄
及記名投票單)跟該條款內容有別,核屬無據,難認可採。
六
被告先前所提供的節略資料,只包括大會委員總數、實際出席人數、表決當時
在場委員人數,以及各學科同意與不同意課程綱要「微調」之人數。
然對於當日會議參與出席及表決當時之委員究為何人、其等於該會議中究為如
何表達意見?是否明確表達贊同或反對之意見,或有其他之情形?被告有無翔
實記錄各該與會相關人員之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會議進行之發言紀要、記名
投票單之內容為何重要資訊均未予以揭露,則一般社會大眾乃無從得以知悉揭
會議之詳情為何?是否符合法律正當程序?相關會議紀內容之記載是否正確無
誤?
七
政府資訊以公開為原則,政府機關僅於合理預期公將會損害豁免規定所保護之
利益時,方得限制公開。原告本國立法有案之財團法人,所申請被告提供上揭
資訊,乃被告所持有之政府資訊,原則上本應准許。
八 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均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
故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這段落的完整字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