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恕刪
我同意原PO說的,這其實不是個應該拿來當作主要爭議的點
但還是想認真回一下
(1)目前對於慰安婦沒有足夠的研究,這是事實
(2)學者們所主張的,應該不是「沒有辦法證明→所以這樣寫就是錯的」這種辯證關係
歷史學者的壁櫥裡面並沒有躲一隻哆啦A夢
所以也無法坐時光機回到過去
看看事情真正的經過是怎樣
所以,研究者必須盡量「有什麼講什麼」
把自己的「推測」成分比例降到最低
這樣才能盡量減少扭曲史實的可能性
這應該算是歷史學者負責任的表現
也是給自己的一份保險吧
也就是說,有很多我們認為是「想當然爾」的事情
在歷史書寫上卻都不能這麼理所當然地寫下去
我們會覺得慰安婦「應該」都是被迫的
那是因為在我們的價值判斷中,慰安婦是「不好」的
所以沒有人會想要去當慰安婦
但是在史料上卻提不出證據來說明
這在歷史學方法上是不被允許的,因為這不夠謹慎(但並不算的上是錯誤)
舉個不倫不類的例子
假設我們認為黨工都是領五百
但事實上並沒有人研究過黨工是不是都是領五百
在歷史書寫上我們就不能這麼寫:
「在科技發達的21世紀,網路也成為各政黨兵家必爭的戰場。
其中,有政黨會雇用黨工在各大網站帶風向,其薪資均為五百元。」
當然,任何事情都可能有例外
當一件事情沒辦法被證明的時候
當我們一定要用到「推測」的時候
當我們想告訴讀者自己所說的可能並不完全是事實的時候
會用一種含糊不清的寫法去交代
例如:「大多數的」慰安婦「可能」是被迫的
但是,這種複雜的語句適合出現在課綱裡嗎?
(3)課綱只是綱要,不需要有太多餘的形容跟陳述
以下面這三個例句來看
A.在二戰時期有臺灣女性成為慰安婦 →純事實表述
B.在二戰時期有臺灣女性成為慰安婦,她們都是被迫的 →提及更深的解釋
C.在二戰時期有臺灣女性成為慰安婦,大多數可能都是被迫的 →提及更深的解釋
顯然A比其他兩個句子所包含的資訊更少,也沒有含糊不確定之處
只是告訴編纂者,你必須把慰安婦的事情寫入教科書中
至於要怎麼敘述,是否要加上被迫二字,這是編纂者要自行去拿捏的
綱要所講求的不就是這種簡單明瞭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