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有沒有教育部到底有沒有違法的八卦?

作者: z9z8z7 (無言)   2015-08-03 03:27:00
法律人喜歡把事情切割成很多部份,
然後說這是不同一件事,
依此論辯,
但許多時候,對人民來說,
其實是同一件事。
政府資訊公開法的前身是行政程序法第 44、45 條,
只是因為太重要了,
刪掉這兩條訂更完整的一部法。
用這個角度來看,
我想問,
政府在行政時是否應該符合行政程序法?
如果政府行政時違反行政程序法,
甚至被法院判決敗訴,
請問政府違法了沒?
依行政程序法,
例如政府機關必須符合許多規定,
如管轄(行程法第一章第二節)、
迴避(第四節)等等。
我實在不懂,
假設今天台權會是告教育部違反迴避的規定,
(例如由書商身分者來訂課綱)
結果行政法院判決教育部應迴避而未迴避違法,
難道我們要說,
課綱微調程序沒有違法,
只是違反迴避規定而已,
所以程序仍然合法。
這個說法有問題吧!
制定法規命令也好、行政規則也好,
都應該在程序上符合行政程序法以及他的特別法,
才可以說這個程序是合法的。
政府制定行政命令,
他不僅要符合行政法上的一般原理原則(行程法第一章第一節-法例),
也應該符合管轄規定(第二節)、當事人規定(第三節)、迴避規定(第四節)....
以及第七節的資訊公開(第44條刪除~第47條)
其中第44條、第45條就轉成政府資訊公開法。
程序的完備要作整套的,
不是說行政規則的訂定只要符合行程法第四章(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
例如 yp0331 所引的 行程法 第160 條 第 2 項,
就說這樣程序就合法。
難道因為認定這是行政規則,
所以程序只要看第四章的規定嗎?
問題是第一章是總則,
政府資訊公開法的前身行程法第44、45條放在總則。
你必須符合行政程序法總則的規定。
我不認為把事情割開來看,
就是把事情分得更清楚,
尤其根本可以看作是同一件事的事情,
你硬把他割開來看,
這我更不能接受。
一個光明正大的行政機關,
如果制定的是法規命令,
或是涉及人民自由權利或是重大公益的行政規則,
你事前、事中、事後都應該必須合法。
哪個階段合法都很重要,
哪個階段合法都很重要,
哪個階段合法都很重要。
(因為很重要所以要說三次)
微調課綱後,
你強硬的不公開資訊,
人民申請你不肯提供,
被判決敗訴,
然後你說這是事後喔,
我事後才違法的,
我事前、事中沒有違法喔,
我合法!
這樣割裂並不會讓不懂法律的人民接受,
讓讀過一點法律的人也會覺得奇怪,
會被認為是詭辯。
最後,
我不能接受 yp0331 說行政法院沒有審理"課綱微調程序中教育部是否有適時的公開資訊"。
這種說法似是而非,
台權會因為要求提供資訊而被駁回,
打這樣的撤銷訴訟是正確的,
但你說行政法院沒有審理教育部是否有適時的公開資訊,
我覺得不完全對。
所謂適時是什麼意思?
我自己覺得等到人民都申請了你還不提供,
被判敗訴,
這樣應該可以說是沒有適時公開資訊了吧!
法院或許根本就認定你在微調程序中就該公開,
教育部這樣做才是適時公開,
這心證沒公開,我們不論。
但至少法院認定你在人民申請時你要公開,
你還不公開,
被判敗訴,
這應該可以說法院認定教育部未適時公開資訊了吧!
OK,除非你說你指的是微調程序"中",
做這種文字遊戲,
這樣我就算了。
但在這個法治的時代,
事前事中合法(這個我也反對,但在此不論),
然後事後違法,
你說這是兩回事,仍然是合法的。
我覺得這應該不是現代法治觀念。
至於法院是否有審酌,
我覺得可以看一些判決理由可以明白:
五、本院之判斷:
(一).....
(二)復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 條之立法理由載明:「政府施政之
公開與透明,乃國家邁向民主化與現代化的指標之一,為保
障人民知的權利,本於『資訊共享』及『施政公開』之理念
,制定本法以便利人民公平利用政府依職權所作成或取得之
資訊,除增進一般民眾對公共事務之瞭解、信賴及監督外,
更能促進民主之參與。」等語;政府資訊公開法第6 條之立
法理由載明:「舉凡與人民權益攸關之施政、措施及其他有
關之政府資訊,因對人民之影響至深且鉅,故有主動公開之
必要,並為使人民得以適時掌握資訊,避免資訊過時,故明
定應適時為之。惟該政府資訊如有第十八條第一項各款應限
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情形者,仍應依該條規定辦理,自不待
言。」等語
(三)....
(四)....

以系爭課程綱要微調案,所涉及者係教育百年大計,受到社
會大眾所關注,又對於教師、受教之學生乃至於社會大眾均
影響甚鉅,則系爭課程綱要微調案之會議進行過程是否合法
、有無踐行正當法律程序、相關到場委員之意見究係表示同
意、反對或並未表示明確之意見、對於該課程綱要微調案之
討論相關情形等事項,既然攸關社會大眾之公益,具有社會
大眾監督之高度正當性,應使社會大眾有知的權利及有檢驗
及監督之機會,方符合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 條之立法目的。
否則,如因未能適時公開相關資訊,遭社會大眾誤解政府機
關有黑箱作業之疑慮,反造成社會大眾之不安與猜疑,此對
政府機關之誠信及社會大眾對政府之信任有不良之影響,甚
為不妥;且社會大眾因無從知悉相關全部資訊,無從據以了
解及檢視系爭課程綱要微調案之詳情,亦有礙社會大眾之參
與及知的權利。
其他的不引了,
我覺得法院在不告不理的前提下,
理由寫成這樣了,
教育部應該知道自己該怎麼做,
這是符合法理,
也符合國民法感情的判決。
※ 引述《yp0331 (Yang1990)》之銘言:
: 有人質疑教育部違反政府資訊公開法,所以程序有瑕疵、違法。
: 雖然相關資訊能公開當然最好,但平心而論微調課綱時沒有公開並沒有違法(未見法規
: 規範微調課綱時應公開相關資訊。)
: 常見論者以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627號判決指摘教育部已違法云云,
: 事實上,
: 1.該判決沒有審理課綱微調程序是否違法。
: 2.該判決也沒有審理課綱微調程序中教育部是否有適時的公開資訊。
: 3.該判決僅有審理微調課綱公布後,
: 台權會向教育部申請公開相關資訊遭駁回的行政處分是否適法。
: 微調課綱程序在微調課綱公布後就完結了。
: 台權會在微調課綱公布後向教育部申請政府公開而教育部駁回其申請,此是另一新的程序,
: 新的申請資訊公開程序與微調課綱程序毫無關係。
: 課綱訂定流程事實上並沒有任何的法令規範,教育部歷來皆認定課綱之性質為行政規則,
: 由教育部依高級中學法第8條第2項,自行公布施行。
: 所以實際上沒有什麼機會違反程序法則(因為根本沒有程序規則。)
: 下面整理了一下這次的流程跟相關法令,供參。
: 高中微調課綱訂定流程:
: 制定機關:教育部
: 法律依據:高級中學法第8條第2項:「第六條各類高級中學之課程標準或綱要及設備標準
: ,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 制定流程:
: 1.研發階段:國家教育研究院(下稱國教院)
: 法律依據:國家教育研究院組織法第2條第4款:「本院掌理下列事項:四、課程、教學
: 、教材與教科書、教育指標與學力指標、教育測驗與評量工具及其他教育方
: 法之研究發展。」
: 2.審議階段: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審議會(下稱課審會)
:   
: 審議方式:高中分組審議會
作者: chemtcwu (chemtcwu)   2015-08-03 03:29:00
首推
作者: luke7212 (宇宙大路克)   2015-08-03 03:30:00
我覺得最近這個事件讓我學了好多各種不同的歷史和法律知識 ㄧ是覺得國民黨政府很可惡 二是覺得學習這麼多東西很有趣
作者: Zsanou   2015-08-03 03:37:00
作者: drymartini (錢包和相機被偷好傷心 ><)   2015-08-03 03:47:00
作者: markban (馬克白)   2015-08-03 04:13:00
作者: m821014 (mickey)   2015-08-03 04:15:00
文長別end
作者: akay08 (Ara_K)   2015-08-03 04:36:00
推推
作者: g6m3kimo5566 (極為變態的神父)   2015-08-03 05:06:00
是個法律人阿
作者: sandpool (來玩沙)   2015-08-03 07: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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