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有點像股東會議紀錄是否偽、變造、登載不實一樣,
不能跟著被告設定要的遊戲規則去走嘛.
律師們應該很熟悉一些手法(根本是常用),
例如,利用證據調查程序,
例如,合法的調取第三人文件的方式,
例如,聲請傳喚,
例如,提出刑事告訴.
我說個最保守的方式: 會議紀錄. 沒有簽名單的會議紀錄有效嗎?
既然被告硬是不提出某個文件, "那個文件不存在" 本身就是個攻擊方法.
當然這還要回到偽造文書罪章最原始的問題:
那個署名性,誰說只要會議紀錄人簽名就足以擔保?
不足以擔保會怎樣? 會議紀錄不存在.
會議紀錄不存在如何?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