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警察能恣意盤查民眾侵權民眾嗎??

作者: SPFH120 (自宅警備員)   2015-08-04 15:34:30
一樣米養百樣人,公務人員有好有壞,多熟讀法條,保護好自身權益是正確的
實務上,很多通緝犯或是未被通緝的槍毒犯,都是基於某些合理懷疑,去盤查到的
楊律師保護自身權益以及教導他的學生有這些觀念,以免遭到不法官員侵害
是沒錯的,不過換個角度來說,其實如果沒犯法,配合盤查,也不過就是三~五分鐘的事
而已,就當作是一個良好公民的配合,員警也只是盡責罷了.
台灣的治安有變差的趨勢,不是捷運砍人,就是騎機車追砍~
我個人覺得如果員警沒有侵害你的權益,你又處處刁難的話
也難怪現在連資淺員警都抱著多做多錯,少做少錯,不做不錯的觀念
到頭來,吃虧的還是我們民眾自己啊.
該捍衛的權益不能退讓,但無關緊要舉手之勞之事,就順便配合吧.
作者: lamda (鋼琴加吉他)   2015-08-04 15:37:00
不,這不是無關緊要舉手之勞之事警察職權行使法嚴格限定警察執行盤查的條件規範就代表以法治國家的精神來說,盤查條件是嚴肅到必須訂出專法加以規範的重要權利
作者: GSHARP (Mr.Q)   2015-08-04 15:38:00
最後一句你不覺得很奇怪嗎
作者: pigofwind (疾風小P)   2015-08-04 15:38:00
我無法認同警察不依法行事卻用無關緊要帶過的說法當警察踰越權限去做事,你卻鄉愿的覺得小事就算了那麼到什麼程度你才覺得算是大事?警察無正當理由無搜索票到你家搜索也符合你說的如果沒犯法,配合盤查,也不
作者: wsdykssj (arj)   2015-08-04 15:41:00
他的文章不都回答過你這種文了,你針對他的回答來回答阿
作者: pigofwind (疾風小P)   2015-08-04 15:41:00
過就是三五分鐘的事
作者: breadcake (麵包蛋糕)   2015-08-04 15:41:00
原po不是正妹所以無法獲得認同
作者: crazysinger (語)   2015-08-04 15:41:00
認同
作者: pigofwind (疾風小P)   2015-08-04 15:42:00
我相信你如果願意讓警察無令狀搜索,也是很多通緝犯更
作者: crazysinger (語)   2015-08-04 15:42:00
如果因為不敢盤查導致悲劇發生怎辦?
作者: breadcake (麵包蛋糕)   2015-08-04 15:42:00
如果是正妹 剛好警察職權行使法可以用來搭訕
作者: pigofwind (疾風小P)   2015-08-04 15:43:00
容易被逮到,也可以防治更多悲劇,但底限在哪裡?
作者: crazysinger (語)   2015-08-04 15:43:00
而且這只是盤查不是搜索,不要擴大
作者: crazysinger (語)   2015-08-04 15:44:00
真的要擴大解釋,那如果不盤查,導致毒品賣家賣毒品
作者: breadcake (麵包蛋糕)   2015-08-04 15:44:00
法治國家首要之務就是守法 依法行政 違法了還無關緊要
作者: pigofwind (疾風小P)   2015-08-04 15:44:00
那請問為什麼同樣違反法律的事,你覺得盤查可以搜索不行?
作者: crazysinger (語)   2015-08-04 15:45:00
因為這件就是盤查而已,很多犯人是這樣被抓的
作者: pigofwind (疾風小P)   2015-08-04 15:46:00
我的底限就是警察權力應該受到遵守法治並受法律限制,那麼你覺得盤查可以 搜索不行的標準在哪?
作者: breadcake (麵包蛋糕)   2015-08-04 15:47:00
他的標準就是以他為準 便宜行事為原則
作者: crazysinger (語)   2015-08-04 15:48:00
就事論事,你硬要擴大解釋
作者: hosen (didi)   2015-08-04 15:48:00
依法行政,他覺得你是壞蛋想作壞事就可以盤查你,哪裡非法?
作者: hosen (didi)   2015-08-04 15:49:00
警察只要說:我懷疑你是偷渡客,請拿出身份證,就夠了不拿出來,我有權拘留你24小時,請配合,這樣就夠了
作者: pigofwind (疾風小P)   2015-08-04 15:50:00
那起碼你必須要去主張有足夠的合理懷疑,跟本文所敘述"其實如果沒犯法,配合盤查,也不過就是三~五分鐘的事"立論完全不同
作者: crazysinger (語)   2015-08-04 15:51:00
賣毒的遇到警察神情慌張 然後警察要盤查說不能盤查~~你不能盤查我!! 然後跑走 這樣比較好哦?
作者: pigofwind (疾風小P)   2015-08-04 15:52:00
你推了這麼多行..原來連警察有足夠的合理懷疑而盤查
作者: crazysinger (語)   2015-08-04 15:52:00
普通人遇到盤查拿身分證是會多麻煩?
作者: crazysinger (語)   2015-08-04 15:53:00
為了這種事情鑽牛角尖而讓淺在罪犯獲利是有什麼意義
作者: hosen (didi)   2015-08-04 15:53:00
警察覺得你璋頭鼠目,行事猥娋,算不算足夠的合理懷疑?
作者: cywer   2015-08-04 15:58:00
多做多錯……不做就不會錯了!
作者: crazysinger (語)   2015-08-04 15:59:00
不然每個罪犯都說警察無故盤查不接受不就飽了
作者: cywer   2015-08-04 16:00:00
不作也是領錢,還不用跟人權主義者吵架!
作者: noabstersion (感恩獅腹 讚嘆蝨蝮)   2015-08-04 16:01:00
認同
作者: pigofwind (疾風小P)   2015-08-04 16:01:00
站在我的立場,法治的基準就是警察行為必須依照法律規
作者: kk55789 (sir)   2015-08-04 16:02:00
推...
作者: pigofwind (疾風小P)   2015-08-04 16:02:00
章行事,所以我無法支持盤查是小事所以舉手之勞的說法
作者: cywer   2015-08-04 16:03:00
犯人做什麼,甘警察何事!又不吃虧!
作者: crazysinger (語)   2015-08-04 16:03:00
警察走在路上看到可疑人士只能裝沒看到因為不能盤查盤查下去 每個人都嘛會說無故盤查
作者: pigofwind (疾風小P)   2015-08-04 16:04:00
畢竟公權力的違法行事,本就不以侵害的大小為區別所以才會提出盤查-->搜索的說法,因為所謂的舉手之勞到嚴重侵害中間根本沒有公認的標準因為你一開始就放任警察超過了法治的界線了不過我想每個人都有自己的意見,所以對原po而言,願意配合我也能予以尊重至於一直跳針說這樣警察都不准盤查的...可能要先去把法律上對於警察盤查的規定看清楚再來討論
作者: kinghtt (萬年潛水伕)   2015-08-04 16:09:00
路邊盤查問題是沒辦法確認警察身份跟救濟程序吧?民眾無法確認警察真偽,盤查拖延時間造成損失無人負責
作者: pigofwind (疾風小P)   2015-08-04 16:13:00
關於這點,警職法規定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所以依照規定的話,警察是必須先表明身分的,制服上也應該有員警編號 (不過實務上似乎常常....)
作者: v5270 (要飛了喔)   2015-08-04 16:15:00
P先生,美國警察也是看你行跡可以就可以對你問話盤查,這事你怎麼看?
作者: nj2345614 (B787)   2015-08-04 16:16:00
作者: pigofwind (疾風小P)   2015-08-04 16:17:00
抱歉,我不像上面的ntpu對美國法有所了解,僅對於國內警察職權行使的規定發言而且這點前幾篇不是也討論很多了?
作者: kinghtt (萬年潛水伕)   2015-08-04 16:19:00
美國現在也是在檢討警察權力問題呀…
作者: crazysinger (語)   2015-08-04 16:19:00
你認為警察能盤查 那請問在什麼情況下才能盤查基本上沒發現證據前認為的懷疑都可以被狡辯成無故
作者: pigofwind (疾風小P)   2015-08-04 16:21:00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寫得很明白了,不妨先去看清楚再來發言?
作者: crazysinger (語)   2015-08-04 16:22:00
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無故?照你這種解釋 不就是不能用這條去盤查了因為每個罪犯都會說你不是合理懷疑~~
作者: kinghtt (萬年潛水伕)   2015-08-04 16:23:00
確認身份的問題看起來有解,那救濟呢?
作者: crazysinger (語)   2015-08-04 16:23:00
法條本來就有局限性 不可能與實務配合的好
作者: pigofwind (疾風小P)   2015-08-04 16:23:00
如果你有符合相當的事實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當然就不是無故盤查了阿而且實務本來就不能無視於法條規定去執行,還侷限性哩
作者: crazysinger (語)   2015-08-04 16:25:00
照你的論點就是只能有充分事實才能盤查所以路上看到可疑沒證據的通通不能盤查~~
作者: pigofwind (疾風小P)   2015-08-04 16:26:00
我覺得你連事實跟所謂法律上的證據之區別都搞不清楚...
作者: flyingjack (無聊的鄉民)   2015-08-04 16:30:00
因為警察違法查到很多罪犯 ,所以支持警察違法?
作者: kinghtt (萬年潛水伕)   2015-08-04 16:30:00
你有懷疑就帶回警局呀,現行規定也沒不准拘留
作者: flyingjack (無聊的鄉民)   2015-08-04 16:31:00
下次警察無故違法搜索你家也請舉手之勞配合一下!
作者: micbill26890 (roy)   2015-08-04 16:36:00
實務上認為你長的像通緝犯啦犯罪嫌疑人啦,很多方向都屬於合理懷疑的範圍,實施上是具有相當理由的。英美法中判例很多,如以警員數年執法經驗為判斷查驗人民身份依準也可行,這是在釋字535號中也沒有規範到
作者: pigofwind (疾風小P)   2015-08-04 16:39:00
to : kinghtt 救濟方式一樣也規範在警職法29 、30條
作者: iaco   2015-08-04 16:40:00
噓的把盤查和搜索混在一起談是怎樣?警察乾脆什麼都別管?
作者: pigofwind (疾風小P)   2015-08-04 16:40:00
這部分我也是看前面楊律師的那篇才了解現行實務的,基本上就是雖然規定了救濟,但實務上沒甚麼用..為什麼會提出搜索部分我在前面講的很清楚了
作者: iaco   2015-08-04 16:43:00
盤查是採令狀主義喔?在鬼扯些什麼東西?
作者: pigofwind (疾風小P)   2015-08-04 16:45:00
這證明了你完全沒看前面的論述,我只是想解釋在公權力違法行使的情況下,不以侵害權利大小為區分,這跟採不採令狀主義有何屁關係? 不採令狀主義就可以違法行使?
作者: iaco   2015-08-04 16:52:00
是你要扯搜索的,怪誰啊?
作者: lazycat5 (phoenix)   2015-08-04 16:53:00
法治 很重要,沒事時違法盤查是小事。
作者: iaco   2015-08-04 16:55:00
還有警察請你出示證件是到底違反第6條哪一部分啊?
作者: secv (河豚)   2015-08-04 16:56:00
警察身為執行法律的一員,帶頭違法就是最壞的示範
作者: pigofwind (疾風小P)   2015-08-04 16:58:00
查證其身分就必須要符合第六條的要件,這到底有多難懂?
作者: iaco   2015-08-04 17:00:00
我想你也只能繼續扯要有合理懷疑這個要件啦這個我想警察也能做出可以接受的解釋,就這附近治安不好巡邏的時候請你配合盤查一下,結果你莫名反應激烈拒絕是?
作者: pigofwind (疾風小P)   2015-08-04 17:04:00
治安不好並不符合合理懷疑的要件,要舉例也請舉好一點
作者: iaco   2015-08-04 17:09:00
合理懷疑這個要件本來就有很大的解釋空間,還是你說的才算?你大法官?
作者: pigofwind (疾風小P)   2015-08-04 17:11:00
這附近治安不好 ---> 合理懷疑你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 不是我是大法官而是你舉例的太爛,怎麼解釋都夠不著第一款的要件好嗎?我願意尊重原po的想法,也只是要表達自己的立場,前面的噓我在此推回來,至於一些搞不清楚狀況舉例又亂舉的就算了吧
作者: terry1020 (靈界偵探)   2015-08-04 17:19:00
行使權力卻不按照法律規範,我以為我穿越來到警察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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