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iriusc (民國哀帝 七年)》之銘言:
: 郵局還是規定要印鑑
: 銀行是印章/簽名並行
: 怎麼還是這麼麻煩阿?
: 以前是防偽 可是現在印章也可以造假了
: 變得又不實用又不方便
: 有沒有何時才會廢除印章的八卦?
真的,不是我在說,台灣的公務體系真是食古不化到一個程度,
照理說,指紋的效力應該遠大於印章,
印章是本人不到的時候,當作代理用的東西,
本人都到了,手指頭都給你了,結果辦事的時候一堆公家機關跟你說不行!
說要簽章,就是簽名加上印章,手印不行,
幹了,
這些辦事人員腦袋都是裝大便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