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時報
徐耀昌廢土案判九年 二審開庭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國民黨籍苗栗縣長徐耀昌被控八十七年擔任頭份鎮長任內,明
知縣府要求不得收受外縣市棄土,卻與秘書陳順興等人共謀,同意業者申請將棄土倒入頭
份垃圾場,並濫開不實棄土證明,共圖利業者一千二百萬元,一審被依貪污治罪條例的圖
利罪重判九年,徐上訴後,高等法院昨傳訊徐開庭,他辯稱未涉不法,檢方則指事證明確
;下次庭期另訂。
一審時,徐耀昌等人否認不法,法官則認為,政府當年曾發函各縣市政府,要求注意垃圾
掩埋場的覆土、進土事項,苗栗縣府也發函鄉鎮市公所謹慎核發棄土證明,徐等明知該決
定不符現況,仍同意,構成圖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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