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體來源:
聯合新聞網
2.完整新聞標題:
「前男友搶奪」她誣告判賠20萬
3.完整新聞內文:
廖姓男子十一年前與張姓女子熱戀,出資六百多萬元幫對方買房,兩人分手後,張女賣房
得款一千兩百多萬元,廖要求依比例分錢,張女卻誣告他搶奪,廖以對方誣告為由,提告
求償四百萬元,不過法院只判賠廿萬元,可上訴。
判決指出,廖姓男子二○○四年與張姓女子結識熱戀,為共築愛的小窩,他出資六百零五
萬元、張女出九十五萬元,在台北市以張女名義購買一間房子;後來兩人感情生變分手,
張女二○一二年以一千兩百多萬元賣掉房子。
廖姓男子認為,他當初出資近九成,所以要求張女賣屋款應按出資比例分配,沒想到對方
卻誣告他搶奪支票,害他必須經常往返地檢署出庭應訊,廖說,挨告後三年多來,他抑鬱
寡歡,因此罹患精神官能症,所以提告向張女求償。
張婦辯稱,她的確控告廖搶奪罪,但廖已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確定,司法既還廖清白,廖
沒有損失,拒絕賠償。
法官認為,張女涉誣告罪判刑六月確定,廖因遭控告搶奪,致名譽受不法侵害,案件在地
檢署偵查期間,廖不斷被傳訊,身心俱疲,長時間在司法機關接受調查,也造成生活上極
大負擔與壓力,廖求償有理。
法官審酌,張女目前已離婚,沒工作、名下沒資產,判決張女應賠廖廿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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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tinyurl.com/pwqvxxf
5.備註:
所以最後那一千多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