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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丟工作也無悔 司改會:回到蠻荒
【都會中心╱高雄報導】高雄市一名國中二年級女生,上月下旬遭一名前科累纍纍的男子
誘拐離家性侵,其擔任警察的父親雖報警協尋,但未獲音訊。這名心急如焚的父親上周六
自行找到拐走女兒的男子,在逼問女兒下落無著、又急又氣的情況下,竟動用私刑,持木
棍將對方打得鼻青臉腫,誘拐少女的惡狼才打電話要少女回家。
方法不當
惡狼事後反控痛打他的李姓警員傷害、恐嚇及妨害自由,高市警局本周一將李姓警員改調
內勤,昨簽報懲處記二小過,今將函送法辦。高市警局督察長李福順說:「同仁處境值得
同情,但方法不對,也過當了,涉及刑責還是得依法究辦。」一名資深偵查隊長痛心地說
,性侵未成年少女已觸法,依法處理就可讓對方吃不完兜著走,「身為執法者不依法行事
,實在不該,也很笨」;另名偵查隊長也說:「可以同情,但不能原諒。」轄區分局長說
,原打算以影響警譽記該員大過,但考量同仁愛女心切,於是簽報記二小過。
司法改革基金會常務委員高涌誠對此事則是大呼:「離譜!」他強調,法治社會不應動用
私刑解決事情,「更何況是身為執法人員的警察?」若因愛女心切就可這麼做,「這豈不
是回到蠻荒時代?以後要如何做人民表率?」他認為高市警的處分太輕。對於相關懲處,
李姓警員無悔地說:「我寧可丟掉工作,也不願失去女兒。」?
沒收手機 女兒逃家
據指出,李姓警員的女兒與張姓女同學上月在藍球場打球時,綽號「仔仔」的男子陳俊維
(二十三歲,高雄市人,有毒品、妨害性自主前科)與葉姓男子上前搭訕,兩對男女便開
始交往。
李姓警員經妻子告知,察覺女兒常深夜不歸,於是沒收女兒手機,不料女兒透過MSN繼
續與陳俊維來往,上月二十六日更離家出走。李家找了三天都沒著落,李姓警員便在二十
九日報案協尋。轄區警方受理後,將少女照片登錄警政署網站,並按程序通報全國警察機
關協尋,還將少女資料報到市警局110勤務指揮中心,但仍無音訊。
李姓警員說,他為了找到女兒,女兒同學的電話是一個一個打,還四處拜託人幫忙找,後
來得知女兒的張姓女同學也被拐走,還遭餵食安非他命毒品,讓他急得如熱鍋上的螞蟻,
還特別請假專心找女兒。
不答下落 木棍毆打
上周六(二月三日),他從女兒同學處得知陳俊維藏身處,當晚九時,他在一名男性友人
陪同下,開車帶著大女兒及女兒同學一起去找陳俊維,要求交出女兒。「我聽他的指示在
市區不斷亂繞,還從高縣澄清湖開到偏僻的小港區大坪頂山區。」
李姓警員說,他這時發現陳俊維根本是在糊弄他,氣得拿起木棍痛打對方;陳俊維這才打
電話聯繫他女兒,他在確認女兒已回到家後就放人。
李姓警員表示,他事後才知道,女兒及張姓女同學離家期間都住在葉男家,他女兒遭到陳
俊維性侵。
惡狼陳俊維被痛打後,頭、臉及手腳有多處挫傷,他心有不甘,赴高醫大附設醫院治療並
取得驗傷單,隔日到警局控告李姓警員。但他和葉姓男子因涉嫌誘拐、性侵未成年少女,
隨即逃之夭夭,警方正循線追緝。?
知法犯法 加重刑責
高涌誠指出,公務人員知法犯法,未來檢察官或法官在量刑上恐會加重其刑。根據《刑法
》規定,傷害罪可處三年以下徒刑;恐嚇罪最高五年以下徒刑;妨害自由則可處二年以下
徒刑。
警方表示,陳俊維涉及《妨害性自主罪》,可處七年以下徒刑。葉男除涉略誘罪,餵食張
姓少女安毒涉及《刑法》妨害自由罪,最重可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徒刑,或《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規定,可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徒刑,得併科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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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噓新聞標題
再噓司改會
你媽的,
身為一個爸爸,為了救女兒打斷這個垃圾南的腿 是最最基本的好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