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賴神指監院淪政治打手 府:汙衊元首

作者: catcatdog (Wait 2009.Sep)   2015-08-07 19:39:17
※ 引述《jayfan (so sick)》之銘言:
: 1.媒體來源:
: http://newtalk.tw/news/view/2015-08-07/63221
: NEWTALK
: 2.完整新聞標題:
: 賴神指監院淪政治打手 府:汙衊元首
: 3.完整新聞內文:
: 陳以信表示,賴清德拒絕列席台南市議會已逾半年之久,創下地方自治史上「官員集體不
: 進議會報告及備詢」惡例,嚴重違反《地方制度法》第48、49條直轄市長應對議會提出「
: 施政報告」並負有「列席說明」之義務,不僅傷害民主法治原則,更破壞地方制度的正常
: 運作,有負台南市民的期待。
第48條
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定期會開會時,直轄
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應提出施政報告;直轄市政府各一級
單位主管及所屬一級機關首長、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各一級
單位主管及所屬機關首長,均應就主管業務提出報告。
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於議會、代表會定期會
開會時,有向前項各該首長或單位主管,就其主管業務質詢之權;其質詢
分為施政總質詢及業務質詢。業務質詢時,相關之業務主管應列席備詢。
第49條
直轄市議會、縣 (市) 議會、鄉 (鎮、市) 民代表會大會開會時,對特定
事項有明瞭必要者,得邀請前條第一項各該首長或單位主管列席說明。
直轄市議會、縣 (市) 議會委員會或鄉 (鎮、市) 民代表會小組開會時,
對特定事項有明瞭必要者,得邀請各該直轄市長、縣 (市) 長、鄉 (鎮、
市) 長以外之有關業務機關首長或單位主管列席說明。
施政報告: 口頭施政報告 書面施政報告
得: 以正式之法律用語而言,「得」應讀為「ㄉㄜˊ」,表非強制性之義務,
行為人有選擇作為或不作為之自由。
所以 到底哪裡違反了地方制度法的第48條 第49條?
作者: conshelity (此帳號有毒☠)   2015-08-07 19:40:00
監察院:我乃欽差 要開鍘誰就鍘誰
作者: art1 (人,原來不是人)   2015-08-07 19:42:00
48不是有個「應」提出施政報告嗎
作者: ReallExin (EE)   2015-08-07 19:43:00
有些地方就算條文寫「得」實務上還是會認為是「應」
作者: catcatdog (Wait 2009.Sep)   2015-08-07 19:44:00
臺南市政府有提出書面施政報告
作者: unfinish (百年孤寂)   2015-08-07 19:46:00
48條市長"應"出席 49條議會"得"邀請 國文真的很重要
作者: MASAMIFANS (MASAMI NAGASAWA)   2015-08-07 19:47:00
有時候"得" 只是取得法律授權 跟你說的解釋天差地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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