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tenshoufly (tenshou)》之銘言:
: 當然是檢察官比較有用,台灣法院是不告不理,公訴罪只要檢察官不起訴都可以沒事,
而
: 且五年以下的案件檢察官有緩起訴權力,緩起訴也就等於沒事,檢察官可以指揮所有警
察
: 甚至可以指揮憲兵,法官判案還要好幾審才定罪,檢察官要讓人沒事太容易了。
還公訴罪勒,
刑訴上的分類只有告訴/請求乃論跟非告訴/請求乃論罪,
記者自創的白癡名詞不要用太多好嗎?
另外不起訴規定在刑訴252、253、254,
有他的法定要件,
當事人不服還可以提起256的再議或258-1的交付審判,
緩起訴則是規定在253-1,
限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外的罪,
五年以下你是哪裡看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