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文中很多人說支持立法處罰
其實法令本來就有了,只是大多沒有確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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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災害防救法:颱風期間,民眾強行進入警戒區觀浪、戲水,甚至登山,
可處五萬至二十五萬元罰鍰;
若民眾因違反規定發生危險,也可向違規者收取搜救費用。
但其實很少有效地落實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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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文字摘錄自:
【從蘇迪勒颱風新聞事件》難道我們對颱風天自願涉險的民眾這麼沒輒嗎?】
http://urzas731119.blogspot.tw/2015/08/blog-post_8.html
我查了一下全國法規資料庫
確實有《災害防救法》這部法令:http://goo.gl/CI3s4w
其中第七章罰則第 39 條就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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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依第二十四條第二項、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或第七
款規定所為之處置。
二、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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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上面標為黃色的規定內容是什麼呢?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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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劃定警戒區域,製發臨時通行證,限制或禁止人民進入或命其離去。
三、指定道路區間、水域、空域高度,限制或禁止車輛、船舶或航空器之
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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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颱風期間進入海邊或山上等警戒區域玩的人
是可以根據這項法令處罰的。
另外第 31 條還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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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前項第二款、第三款規定致遭遇危難,並由各級災害應變中心進行搜
救而獲救者,各級政府得就搜救所生費用,以書面命獲救者或可歸責之業
者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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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搜救而獲救者也必須依照這項法令規定支付搜救費用。
所以法令就放在那邊,只是有沒有拿來用的問題。
正如同我在前面所引用文章的作者在該文的文末所說的:
"這條法令簡單清楚,就看各級單位敢不敢用,或是大家還是選擇鄉愿。
政府在該明確執法的地方果斷決行,才能贏得掌聲和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