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白目民眾颱風天登山 林佳龍要開罰

作者: scarfman (大天使卯月的笑容最棒了)   2015-08-11 23:47:50
推文中很多人說支持立法處罰
其實法令本來就有了,只是大多沒有確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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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災害防救法:颱風期間,民眾強行進入警戒區觀浪、戲水,甚至登山,
可處五萬至二十五萬元罰鍰;
若民眾因違反規定發生危險,也可向違規者收取搜救費用。
但其實很少有效地落實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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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文字摘錄自:
【從蘇迪勒颱風新聞事件》難道我們對颱風天自願涉險的民眾這麼沒輒嗎?】
http://urzas731119.blogspot.tw/2015/08/blog-post_8.html
我查了一下全國法規資料庫
確實有《災害防救法》這部法令:http://goo.gl/CI3s4w
其中第七章罰則第 39 條就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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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依第二十四條第二項、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或第七
款規定所為之處置。
二、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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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上面標為黃色的規定內容是什麼呢?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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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劃定警戒區域,製發臨時通行證,限制或禁止人民進入或命其離去。
三、指定道路區間、水域、空域高度,限制或禁止車輛、船舶或航空器之
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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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颱風期間進入海邊或山上等警戒區域玩的人
是可以根據這項法令處罰的。
另外第 31 條還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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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前項第二款、第三款規定致遭遇危難,並由各級災害應變中心進行搜
救而獲救者,各級政府得就搜救所生費用,以書面命獲救者或可歸責之業
者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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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搜救而獲救者也必須依照這項法令規定支付搜救費用。
所以法令就放在那邊,只是有沒有拿來用的問題。
正如同我在前面所引用文章的作者在該文的文末所說的:
"這條法令簡單清楚,就看各級單位敢不敢用,或是大家還是選擇鄉愿。
政府在該明確執法的地方果斷決行,才能贏得掌聲和信任!"
作者: DogBe105 (狗鼻強暴105)   2015-08-11 23:50:00
可能想坐直升機
作者: ruo01332000 (EDGE)   2015-08-11 23:54:00
這篇新聞那家人求助的時間點是7號晚間而且距離登山口只有300公尺有一個過溪的地方因為溪水暴漲且沒帶繩索所以求助如果看颱風警報發布的時間點 海6日11:30 陸6日20:30是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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