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所以會一直回文,
實在是覺得司改會對法官太過苛刻,
提出的論點充滿偏見又沒有依據,
除了破壞人民對司法的信賴之外,
看不出有任何好處。
: 就司法圈的封閉性格而言,除了像極少數法官外,不會有人公開承認院檢的個
: 案決定,會普遍受到輿論壓力、對上級審意見的揣摩乃至更不堪的利益交換等
: 與案情無關之因素的影響,但這卻是實務工作者最基本的常識。
今天司改會大力主張因法院學長姐制度,
導致法官不敢推翻前審的見解,
然後理由竟然是:這是實務工作者的常識?
是偏見還是常識呀?
所以那些願意改判的,就是勇於認事用法,是百年難得一見的好法官;不願意改判的,就是揣摩上意、逢迎拍馬、只想當官而寧願對不起自己的良心,真是精闢的推論。
: 目前司改會律
: 師承辦的某社會矚目的貪污案件中,確實曾有高院更審的受命法官挑明了說,
: 儘管二審是覆審,但最高法院發回判決沒有表示意見的部分,他希望辯護人不
: 要再爭執,因為三審對二審有絕對的影響力,他們不會去冒犯最高法院既定的
: 看法。所以辯護人針對最高法院不表示意見的部分所做的爭執,他既不想瞭解,
: 也不想調查。
我並不清楚該法官為何有此發言,
但也有可能是辯護人焦土政策,爭執一些沒有調查必要的事情,
在沒有參與個案了解來龍去脈以前,
無法只因為該法官這樣的發言,
就逕行推論法官群體都有不願冒犯上級的問題。
: 司法與行政、立法同樣都是公權力,都是三權分立政府的一支。而現代立憲主
: 義最基本的預設,就是對國家(政府)的不信任,所以不但行政行為、立法行
: 為要受司法審查,司法本身也要受人民監督。
: 這個監督是基於對權力的不信任而來,與個別法官的人格無涉,事實上立憲主
: 義從來不認為官員的人格保證值得上一文錢(如果國家運作要倚賴官員的人格
: 保證,那就是人治而非法治)。所以執掌審判權的法官當然不受所謂的「無罪
: 推定」的保護,英美法諺所謂「正義不僅應該被實現,而且應該被看見」實際
: 上就包含了這層意義。不僅個別法官的在法庭內的行為至少要符合正當法律程
: 序的要求,而且形塑、引導法官行為的司法制度在整體上也必須確保法官的行
: 為能夠獨立、公正,不受任何與案情無關的因素影響。畢竟,趨利避害是人的
: 基本天性,絕大多數人長期而言都會依其所處制度環境而行為。
完全不懂這段在回應什麼?
是在回應我說,不能對法官有罪推定嗎?
人民當然可以監督司法體系,毋庸置疑。
但請貴機構不要用一些毫無依據的指控,
來傷害我國的司法體系。
而這也是我執意回文的原因。
: 所有會影響法官行為的制度裡,人事制度是最重要的。法官人身獨立的程度有
: 多高,司法獨立的高度就有多高。可以想想,坐在審判席上穿法袍的這些人是
: 否都有身份保障?答案在法院組織法裡,很清楚,是否定的。
: 法官有三種:候補、試署及實任。只有實任才享受終身職的保障,候補、試署
: 法官必須經過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的書類審查,才能獲得實任的護體金鐘。
: 而人事審議委員會裡上級審(尤其是最高法院)的學長姐絕對是多數。即使是
: 獲得實任護體金鐘的實任法官,若想按照司法體系內部的升官圖按步就班遷調,
: 也必須通過這個委員會的審查。
沒錯,候補、試署法官確實要送書類審查,
但有法官是因見解與上級審不同,
而導致書類送審過不了嗎?
照你們的說法,
書審沒過的法官更需要揣摩上意,
以免連法官都沒得當。
可是事實卻是,
年輕的法官更有理想抱負,
更願意去挑戰最高法院的見解不是嗎?
: 二審法官若想調三審,不僅要通過人審會的決
: 議,而且還要最高法院同意。而遷調上級審或擔任審判長、庭長乃至院長等職,
: 對法官來說不但涉及具體的勞逸分配等利益,也涉及面子問題,絕對有很現實
: 的切身利害關係,幾乎沒有人不重視。
: 所以對法官而言,得罪學長姐甚或同期,鐵定沒有好果子吃。
我覺得,你可以去了解看看
辦案成績跟派二審、庭長、審判長有無直接關聯。
當然,辦案成績低的誇張,或是有大量遲延案件者不在討論範圍內。我想,有爭議的案子,100件可能有3-5件,不可能件件都有問題吧…
: 判例及決議制度
: 之所以能運作無礙,除了最高法院在審級制度上的優勢外,最重要的原因正在
: 於伴隨人事制度而來的期別高學問大。學長姐藉由人事制度掌握了對學弟妹的
: 合法傷害權,自然就會形成這種不論案情是非、只看期別的潛規則,也就是所
: 謂的期別倫理。
老話一句,這是司改會自己的推論。
對判例或決議制度有意見,
這個當然可以拿出來檢討,
法律見解有歧義也可以討論,
但直接把願意遵行制度的法官,
直接打為是為了升官而逢迎上級,
這樣有點太超過了。
蘇建和案之所以在更審無罪後一度經最高法院發回改判死刑,
: 原因在此。徐自強案亦同樣受此潛規則拘束,至今難以翻身。
: 這種潛規則的運作,以自由心證的職權行使為掩護,經常不鑿痕跡。法官的人
: 事制度是這種期別倫理滋生的溫床,怎能擔保法官不會揣摩上級審學長姐的意
: 見判案?所以,在台灣這種把司法人員當成小科員管理的科層人事制度底下,
: 不是人民應該舉證法官向學長姐負責,而是法官應證明他能擺脫期別倫理的束
: 縛,不向學長姐而向憲法、法律乃至他自己的良心負責。
人民可以監督司法體系。
但當有人指控"法官向學長姐負責"的時候,
當然必須舉證之,
否則就淪為惡意誹謗。
所以,司改會的證據呢?
: 而檢察官,其實也有類似的狀況。可以參考這篇《期待更多「白目」的檢察官》。
: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forum/20150718/36672369/
檢方的問題又不太一樣,
有興趣可以另闢戰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