嫩爆惹
這問題我早就想過了XDDDDDDDDDDD
1.配偶共同收養(民法1074條)
原則上,夫妻收養子女時,應共同為之。
實際上,肥宅別說配偶,連女朋友都沒有,GG。
2.收養之合意(民法第1076條)
原則上,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之同意。
實際上,對方父母看到肥宅根本不會答應XDDD,孤兒院那種法定代理一看肥宅也不會同意
最重要的來了..........
3.法院之認可(民法第1079條)
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
實際上,法官看到肥宅不會同意之外,有99%的機率當場會以預防性羈押把肥宅關個3天先
XDDDDDDDDDDDDDDDDDDDD
醒醒吧 你無法領養 XDDDDDDDDDDDDD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