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卦] 獨立特派員:徐自強案二十年

作者: billy3321 (雨蒼)   2015-08-17 00:10:30
※ 引述《potatola (馬鈴薯la~)》之銘言:
: 之所以會一直回文,
: 實在是覺得司改會對法官太過苛刻,
: 提出的論點充滿偏見又沒有依據,
: 除了破壞人民對司法的信賴之外,
: 看不出有任何好處。
嗯,我來造樣造句一下。
實在是覺得反課綱同學對教育部官員太過苛刻,
提出的論點充滿偏見又沒有依據,
除了會破壞人民對政府的信賴之外,
看不出有任何好處。
這樣看,你看出問題了嗎?今天舉出這個問題,也有了論述,卻直接
被扣上「破壞信任」的帽子。
該做的,是一起正視問題,思考如何改善司法體制,而不是別人提出
問題,就直接回應「破壞信任」,不是嗎?
: : 就司法圈的封閉性格而言,除了像極少數法官外,不會有人公開承認院檢的個
: : 案決定,會普遍受到輿論壓力、對上級審意見的揣摩乃至更不堪的利益交換等
: : 與案情無關之因素的影響,但這卻是實務工作者最基本的常識。
: 今天司改會大力主張因法院學長姐制度,
: 導致法官不敢推翻前審的見解,
: 然後理由竟然是:這是實務工作者的常識?
: 是偏見還是常識呀?
: 所以那些願意改判的,就是勇於認事用法,是百年難得一見的好法官;不願意改判的,就是揣摩上意、逢迎拍馬、只想當官而寧願對不起自己的良心,真是精闢的推論。
這邊直接引用曾任司法院人審會的錢建榮法官文章:
再者是審級間法官「升遷」的內部因襲文化。稱升遷並不為過,因為曾任
上級審的法官,除了優先調整職等,影響薪資及年資外,也表示是獲得司
法院「賞識」的法官。法官要升上二審總要二審院長同意,如同時獲得所
屬院長推薦者,則更容易達到目標,法官間自然形成與人為善,不敢得罪
學長、庭長及院長的醬缸文化,獨善其身的結果。
三審法院的人事升遷慣例更是令人難以茍同,除非經過最高法院庭長們同
意的人選,否則就連司法院推薦也無用,形成最高法院法官間近親繁殖、
官官相護。只要能有最高法院庭長們關愛的眼神,就算司法院有百般意見,
也只能無奈提出於人審會審議,人審委員同樣不敢得罪最高法院而反對,
長期下來,主持社會正義的法官反而不敢於內部人事上仗義執言,深怕得
罪資深法官前輩,哪天阻絕自己未來升遷的道路,也就不足為奇。
http://www.taiwanenews.com/doc/20100723101.php
這樣足夠了嗎?這是曾擔任人審會的法官自己說的啊。
簡單來說,現在法官升等是由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簡稱人審會)開會
決定,但裡面的人審會委員的組成,司法院長指定11人,法官代表12人,
學者專家3人,法官佔絕對多數,自然是資深的法官們決定資淺法官的升遷
獎勵。
那自然法官會擔心得罪其他資深法官(學長姐們),不就是很容易發生的
狀況嗎?
: : 目前司改會律
: : 師承辦的某社會矚目的貪污案件中,確實曾有高院更審的受命法官挑明了說,
: : 儘管二審是覆審,但最高法院發回判決沒有表示意見的部分,他希望辯護人不
: : 要再爭執,因為三審對二審有絕對的影響力,他們不會去冒犯最高法院既定的
: : 看法。所以辯護人針對最高法院不表示意見的部分所做的爭執,他既不想瞭解,
: : 也不想調查。
: 我並不清楚該法官為何有此發言,
: 但也有可能是辯護人焦土政策,爭執一些沒有調查必要的事情,
: 在沒有參與個案了解來龍去脈以前,
: 無法只因為該法官這樣的發言,
: 就逕行推論法官群體都有不願冒犯上級的問題。
我直接猜測你說的焦土政策是徐自強案好了。
畢竟「儘管二審是覆審,但最高法院發回判決沒有表示意見的部分,
他希望辯護人不要再爭執」這段話是我在徐案法庭旁聽直接聽到的。
這次的法官有一件事情讓我很尊敬,在「調查證據」的階段,法官讓
辯護律師可以對逐個共同被告的筆錄表示意見。
以前是怎麼做的呢?以前基本上書面進行,辯護律師自己提出書狀,
把有問題的證據填表勾一勾,意見寫一寫,呈給法官就好了,法官究
竟有沒有看過也不知道,法官是否真的知道有哪些證據不能採用也不
知道,然後就言詞辯論、宣判。
然後就可以把人判死刑了。
你覺得這是「以前都這樣」,但在我眼中看起來,這就是草率。既然
這個案件嚴重到可能會判死刑,為何在調查證據的階段可以如此草率?
如果對你來說,這樣謹慎面對案件、面對爭議,叫做「焦土政策」,
那麼我就會想請問你,司法院是這麼草率的面對案件、面對證據嗎?
難怪人民會對法院不信任!
根據黃國昌2011年做的〈美國陪審制度之規範與實證〉數據統計,在
沒有參與法庭經驗的人中,有50.71%的人認為台灣法官的判決「還算
公正」,有39.83%認為「不太公正」,8.14%認為「很不公正」。
但在有法庭經驗的人當中,卻僅有42.36%的人認為台灣的法庭「還算
公正」,有38%認為「不太公正」,而認為「很不公正」的比例則為
無法庭經驗者的兩倍,到18.1%。
請問司法院方面怎麼解釋這個問題?為何人民上過法院,反而對司法
更不信任?
: : 司法與行政、立法同樣都是公權力,都是三權分立政府的一支。而現代立憲主
: : 義最基本的預設,就是對國家(政府)的不信任,所以不但行政行為、立法行
: : 為要受司法審查,司法本身也要受人民監督。
: : 這個監督是基於對權力的不信任而來,與個別法官的人格無涉,事實上立憲主
: : 義從來不認為官員的人格保證值得上一文錢(如果國家運作要倚賴官員的人格
: : 保證,那就是人治而非法治)。所以執掌審判權的法官當然不受所謂的「無罪
: : 推定」的保護,英美法諺所謂「正義不僅應該被實現,而且應該被看見」實際
: : 上就包含了這層意義。不僅個別法官的在法庭內的行為至少要符合正當法律程
: : 序的要求,而且形塑、引導法官行為的司法制度在整體上也必須確保法官的行
: : 為能夠獨立、公正,不受任何與案情無關的因素影響。畢竟,趨利避害是人的
: : 基本天性,絕大多數人長期而言都會依其所處制度環境而行為。
: 完全不懂這段在回應什麼?
: 是在回應我說,不能對法官有罪推定嗎?
: 人民當然可以監督司法體系,毋庸置疑。
: 但請貴機構不要用一些毫無依據的指控,
: 來傷害我國的司法體系。
: 而這也是我執意回文的原因。
證據在前,請見錢建榮法官一文。
然後對於你的說法,我再造樣造句一次。
人民當然可以監督政府,毋庸置疑。
但請反課綱同學不要用一些毫無依據的指控,
來傷害我國的行政體系。
有感受到權力的不對等嗎?
為何政府機關面對人民團體的質疑,不是從制度等方面拿出證據,證明
法官的獨立性,而是反過來質疑民間團體別有居心?
: : 所有會影響法官行為的制度裡,人事制度是最重要的。法官人身獨立的程度有
: : 多高,司法獨立的高度就有多高。可以想想,坐在審判席上穿法袍的這些人是
: : 否都有身份保障?答案在法院組織法裡,很清楚,是否定的。
: : 法官有三種:候補、試署及實任。只有實任才享受終身職的保障,候補、試署
: : 法官必須經過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的書類審查,才能獲得實任的護體金鐘。
: : 而人事審議委員會裡上級審(尤其是最高法院)的學長姐絕對是多數。即使是
: : 獲得實任護體金鐘的實任法官,若想按照司法體系內部的升官圖按步就班遷調,
: : 也必須通過這個委員會的審查。
: 沒錯,候補、試署法官確實要送書類審查,
: 但有法官是因見解與上級審不同,
: 而導致書類送審過不了嗎?
: 照你們的說法,
: 書審沒過的法官更需要揣摩上意,
: 以免連法官都沒得當。
: 可是事實卻是,
: 年輕的法官更有理想抱負,
: 更願意去挑戰最高法院的見解不是嗎?
如果年輕的法官有理想抱負,這當然是好事。
事實上我大概也聽過幾個公認對人權較有概念的好法官,但制度上
漏洞就是存在,人審會的法官組成,就容易讓資深法官決定資淺法
官的升遷啊。
: : 二審法官若想調三審,不僅要通過人審會的決
: : 議,而且還要最高法院同意。而遷調上級審或擔任審判長、庭長乃至院長等職,
: : 對法官來說不但涉及具體的勞逸分配等利益,也涉及面子問題,絕對有很現實
: : 的切身利害關係,幾乎沒有人不重視。
: : 所以對法官而言,得罪學長姐甚或同期,鐵定沒有好果子吃。
: 我覺得,你可以去了解看看
: 辦案成績跟派二審、庭長、審判長有無直接關聯。
: 當然,辦案成績低的誇張,或是有大量遲延案件者不在討論範圍內。我想,有爭議的案子,100件可能有3-5件,不可能件件都有問題吧…
感謝你提供意見,這邊有機會我會去問問。
但請你可以先參考錢建榮法官的文章。
: : 判例及決議制度
: : 之所以能運作無礙,除了最高法院在審級制度上的優勢外,最重要的原因正在
: : 於伴隨人事制度而來的期別高學問大。學長姐藉由人事制度掌握了對學弟妹的
: : 合法傷害權,自然就會形成這種不論案情是非、只看期別的潛規則,也就是所
: : 謂的期別倫理。
: 老話一句,這是司改會自己的推論。
: 對判例或決議制度有意見,
: 這個當然可以拿出來檢討,
: 法律見解有歧義也可以討論,
: 但直接把願意遵行制度的法官,
: 直接打為是為了升官而逢迎上級,
: 這樣有點太超過了。
請見錢建榮法官一文。
: 蘇建和案之所以在更審無罪後一度經最高法院發回改判死刑,
: : 原因在此。徐自強案亦同樣受此潛規則拘束,至今難以翻身。
: : 這種潛規則的運作,以自由心證的職權行使為掩護,經常不鑿痕跡。法官的人
: : 事制度是這種期別倫理滋生的溫床,怎能擔保法官不會揣摩上級審學長姐的意
: : 見判案?所以,在台灣這種把司法人員當成小科員管理的科層人事制度底下,
: : 不是人民應該舉證法官向學長姐負責,而是法官應證明他能擺脫期別倫理的束
: : 縛,不向學長姐而向憲法、法律乃至他自己的良心負責。
: 人民可以監督司法體系。
: 但當有人指控"法官向學長姐負責"的時候,
: 當然必須舉證之,
: 否則就淪為惡意誹謗。
: 所以,司改會的證據呢?
請見錢建榮法官一文。
最後,這裡也提一點。法官人審會遭資深法官把持,導致法官必須聽從學
長姐意見的狀況,不是沒有改善方法。
王金壽老師曾在論文中指出:
歐陸及拉丁美洲國家關於司法人事委員會的經驗,可以讓我們做為參考,
其中有幾點可以值得做為借鏡。
第一、司法人事委員會組成成員的多元化,除了部分司法人員之外,我們
也看到部分非司法成員代表。此一組成方式可以同時兼顧司法專業與社會
需求。
第二、大部分國家的司法人事委員會組成成員,不管是司法內部所選出或
是律師,都是經過民主政治的洗禮,而取得民主合法性,例如經過總統或
國會任命;也就是這些司法人事委員會的委員必須向有民意基礎的政治人
物或是機構負責。如果我們以民間版法官法草案為例,我們應該要求法官
評鑑基金會董事和法官遴選委員會委員,都經由國會通過後任命。
https://www.tpsr.tw/sites/tpsr/files/papers/12-2-3.pdf
以上。
: : 而檢察官,其實也有類似的狀況。可以參考這篇《期待更多「白目」的檢察官》。
: :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forum/20150718/36672369/
: 檢方的問題又不太一樣,
: 有興趣可以另闢戰場。
:
作者: a1122334424 (kuroneko)   2015-08-17 00:11:00
已經不存在的東西 如何加以破壞?有的時候是結構問題 還有如果沒有適當的監督和排除機制 沒有信任感是很正常 理性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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