肯定民進黨提出的陽光法案,並提出更多的建議。
看看李全教,想想賴清德,陽光法案的改革刻不容緩。
https://www.facebook.com/kchuang2013/posts/1749027411991104?pnref=story
黃國昌
改革陽光法案不應只是記名投票
民進黨今天中常會提出「正副議長選舉改採記名投票」、「正副議長選舉賄選一審有罪即
停止職務」的修法主張。基於「代議士行為應有『民主可問責性』」的原則,對於這兩項
修法方向,值得贊同。
然而,如果要真正掃除「黑金政治」,該進行的改革還有很多,絕對不應只是正副議長的
記名投票。
例如,依現行《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的規定,地方民意代表雖然有「申報義務」,但卻
欠缺「公開透明」。具體而言,《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6條第2項僅要求「總統、副總
統、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各院院長、副院長、政務人員、立法委員、直轄市長
、縣市長」之財產申報資料,應定期刊登並上網公告,但此規定的主體範圍卻不及於「地
方民意代表」,使得地方民意代表的財產申報不夠公開透明,難以進行有效的公眾監督。
又例如,現行《政治獻金法》的相關規範,對於若干有大財團隱身背後的參選人而言,即
使存在申報不實等違法情事,一方面欠缺有效查核機制、一方面又沒有具有真正效果的制
裁,最多只是罰錢了事,沒有實質的嚇阻效果,根本就是沒有牙齒的老虎。
如果真的要讓《政治獻金法》能發揮陽光法案的功能,除了進一步強化查核之外,也應強
化違反的法律效果。現行以行政罰為主的《政治獻金法》,早已印證欠缺規範實效性。日
後應仿日本立法例,修法將「剝奪未來一定期間的參選權利」列入制裁效果,才能真正提
昇效果。
告別黑金、迎接陽光,我們還有很長一條路要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