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donotrefuse (來者不拒~)》之銘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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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釋字號:院解 字第 3078 號
: 解釋日期:民國 35 年 01 月 25 日
: 解釋文:
: 懲治漢奸條例關於漢奸罪刑。係就刑法外患罪所設之特別規定。仍與刑法
: 之外患罪同一性質。凡在中華民國領域內或領域外犯該條例之漢奸罪。依
: 刑法第十一條第三條及第五條第二款之規定。均適用之。其犯罪主體。原
: 不以本國人民為限。惟台灣人民於台灣光復前已取得日本國籍。
: 如在抗戰期內基於其為敵國人民之地位。被迫應徵。隨敵作戰。或供職各地敵偽組
: 織。應受國際法上之處置。自不適用懲治漢奸條例之規定。
: 那個時候台灣人就是日本人啦! 就算當日本兵也是很合理der!
: 看清楚這可是司法院寫的 9.2不爽 有本事就去抗議
: 反正9.2不服輸就會去衝地檢署了 嘻嘻
這個爆卦真的只是自嗨對事實無濟於事
惟台灣人民於台灣光復前已取得日本國籍。
如在抗戰期內基於其為敵國人民之地位。被迫應徵。隨敵作戰。或供職各地敵偽組
織。應受國際法上之處置。自不適用懲治漢奸條例之規定。
上面這句可以看出
1. 承認接收前的台灣人是日本籍
2. 因為原來是日本籍而非中國籍, 所以不能算是漢奸
3. 目的是敘述台灣兵不適用漢奸條例來入罪
原PO明顯擴大解釋!
再來說我們是不是日本人
當留在台灣的人取得當時ROC國籍時, 雖原先擁有日籍
是否符合日人不能雙重國籍的條件而自動喪失日本籍呢?
日本當初放棄台灣主權時,是否也同時放棄台灣人民的日本籍呢?
其實我也很納悶, 乾脆請老李整合一份願意入日籍名單
請日本政府核發日本國護照好不好?
再來, 我覺得這標題有夠沒骨氣的
就我而言, 我是台灣人, 不是中國人也不是日本人
永遠都是台灣人 不做他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