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malltwo (獎金獵人)》之銘言:
: 你的誤解就跟管媽的一樣
聽你在放X
: 法的立意根本就不是那樣
立意,你這種理解能力也能談立意,佩服佩服。
: 我們從沿革開始看起
: http://0rz.tw/luzFK
: 要塞堡壘地帶法
: 二十年八月二十九日
: 第一條 國防上所設各種要塞堡壘,其周圍之區域稱為要塞堡壘地帶。
: 這是最原版的第一條因為 那時候就真的只有要塞堡壘所以這樣制定
: 當時就有了
: 第二十三條 適用本法之要塞堡壘,由軍政部會商參謀本部或海軍部後,以命令定之。
: 從這邊就可以看出不管第一條說的有多明確哪些類型的設施
: 都得要由一個單位以命令定之
: 之後的幾次調整
: 二十四年三月一日
: 拿掉了一堆從23條變成15條
: 第十五條 適用本法之要塞堡壘,由軍政部會商參謀本部或海軍部後,以命令定之。
: 二十六年九月十八日
: 增加了一條變成第十六條
: 四十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 改了條文變成第十八條
: 文中的軍政部之類的字樣全改為國防部
: 九十一年四月二日
: 第一條修正
: 第一條 國防上所必須控制與確保之戰術要點、軍港及軍用飛機場,稱為要塞堡壘
: ;要塞堡壘及其周圍之必要區域(含水域),稱為要塞堡壘地帶。
: 理由一、增訂要塞堡壘地帶之定義。
: 二、為維護海軍軍港安全、航道暢通及確保軍用飛機場之飛航安全,爰將軍
: 港、軍用飛機場列為要塞堡壘予以管制。
: 但是第十八條還是沒有移除
: 第十八條 適用本法之要塞、堡壘,由國防部以命令定之。
: 還看不懂嗎?
: 只要18條沒有移除
: 你可以把軍機場自己稱他為要塞堡壘
: 但是是否適用要塞堡壘法 就是由國防部以命令定之..
: 找碴要找對人
: 該死的就兩個
: 1.國防部
: 2.立法院管媽講的言之鑿鑿說第一條就不用命令了..那第十八條還躺在那??
為什麼說你在放X,因為18條不是這樣用滴~~~~
至少在這個案子不適用。
前面有個板友寫出來:
發文單位: 國防部
發文字號: 猛獅字第0930000257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3 年 01 月 28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10 卷 5 期 59 頁
相關法條: 要塞堡壘地帶法 第 7-1 條
要 旨:
公告九個軍用機場周圍禁止飼養飛鴿距離範圍
主 旨:公告「龍潭、清泉崗、新社、頭嵙山、歸仁、岡山、左營、志航及佳山等
九個軍用機場周圍禁止飼養飛鴿距離範圍」乙種,各機場以跑道兩端中心
點為中心,五公里半徑圓至中心點向外左右各三十五度之連線範圍內禁止
飼養飛鴿,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九日生效。
依 據:「要塞堡壘地帶法」第七-一條。
發文單位: 國防部
發文字號: 猛字第0930002446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3 年 09 月 08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10 卷 37 期 110 頁
相關法條: 要塞堡壘地帶法 第 16 條
要 旨:
公告「龍潭、清泉崗、新社、頭嵙山、歸仁、岡山、左營、志航及佳山等
九個軍用機場周圍禁止飼養飛鴿距離範圍」,其中清泉崗軍用機場之禁止
事項,溯自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一日解除
主 旨:公告「龍潭、清泉崗、新社、頭嵙山、歸仁、岡山、左營、志航及佳山等
九個軍用機場周圍禁止飼養飛鴿距離範圍」,其中清泉崗軍用機場之禁止
事項,溯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一日解除。
依 據:「要塞堡壘地帶法」第十六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一、交通部會銜國防部及內政部於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一日以交航字第○九
三○○三一七一○號、猛 字第○九三○○○一五六一號及臺內警字
第○九三○○○三八六三號公告,臺中清泉崗機場四周之一定距離範
圍內禁止飼養飛鴿相關事項。
二、原國防部會銜內政部於九十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以猛獅字第○九三○○
○○二五七號、臺內警字第○九三○○九六○五一號公告「龍潭、清
泉崗、新社、頭嵙山、歸仁、岡山、左營、志航及佳山等九個軍用機
場周圍禁止飼養飛鴿距離範圍」乙種,其中清泉崗軍用機場禁止飼養
飛鴿距離範圍,依「要塞堡壘地帶法」第十六條規定,應予解除。
發文單位: 國防部
發文字號: 猛獅字第09500000161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01 月 12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12 卷 26 期 4741-4745 頁
相關法條: 要塞堡壘地帶法 第 14-1、7-1 條
附 檔: 禁止養鴿距離範圍圖.DOC
要 旨:
公告「龍潭、新社、頭嵙山、歸仁及左營等 5 處軍用機場周圍禁止飼養飛鴿距離範圍」
主 旨:公告「龍潭、新社、頭嵙山、歸仁及左營等 5 處軍用機場周圍禁止飼養
飛鴿距離範圍」乙種,各機場以跑道中心點為中心,1.4 公里半徑圓至中
心點向外左右各 35 度之連線範圍內禁止飼養飛鴿 (如範圍圖) ,自中華
民國 95 年 1 月 12 日生效。
依 據:「要塞堡壘地帶法」第七之一條。
公告事項:違反主旨所述規定者,將依「要塞堡壘地帶法」第 14-1 條處十萬元以上
五十萬元以下罰緩,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得按日連續
處罰。所處罰緩經限期繳納,屆期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我們來看看:
第 1 條
國防上所必須控制與確保之戰術要點、軍港及軍用飛機場,稱為要塞堡壘
;要塞堡壘及其周圍之必要區域 (含水域) ,稱為要塞堡壘地帶。
第 7-1 條
軍用飛機場禁止牲畜侵入,對已侵入之牲畜及鳥類顯有危害飛航安全者,
得捕殺之。
軍用飛機場四周之一定距離範圍內,禁止飼養飛鴿或施放有礙飛航安全之
物體。
軍用飛機場四周之一定距離範圍內,權責機關應採取適當措施,防止飛鴿
、鳥類及牲畜侵入。
前二項所稱一定距離範圍,由國防部會同有關機關劃定公告之。
第 14-1 條
違反第七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者,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
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得按日連續處罰。所處罰鍰經限期繳納
,屆期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本法修正施行前,於軍用飛機場四周一定距離範圍內已設之鴿舍,由權責
機關會同警察機關,令其所有人限期遷移,並由權責機關給予補償;屆期
不遷移者,強制拆除,不予補償,並依前項規定處罰。
前項拆遷補償辦法,由國防部定之。
第 16 條
本法所禁止及限制事項,國防部得斟酌情形,就某區域內解除或緩行其全
部或一部。但應於顯著地點公告週知;以後遇有變更時同。
第 18 條
適用本法之要塞、堡壘,由國防部以命令定之。
整段看下來有看懂嗎?
第1條跟在講戰術要點、軍港及軍用飛機場是要塞保壘
第7-1條在講軍用飛機場不准牲畜入內
(請不要在這邊討論馬英九能不能去軍用機場,他畢竟是總統唷)
第14條在講罰則
第16條在講要塞保壘的緩行措施
第18條在講要塞、保壘的適用可以由國防部以命令定之
你說我豪洨?
從猛獅字第0930000257號來看,依據法條是第7-1條,裡面內容是在講軍用機場禁鴿範圍
從猛字第0930002446號來看,依據法條是第16條,裡面就是在講軍用機場的養鴿範圍放寬
從猛獅字第09500000161號來看,依據法條是第7-1及第14條,
罰的部分不管,還是在講軍用機場禁鴿範圍
你拿第18條出來說嘴,除了放X就是看不懂法條是在講戰術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