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有分很多單位,發這個解釋函的單位,
從國法人權字這個文號看起來,會不會是法律事務司,
也就是以前的軍法司的掛?
所以這表示......
有沒有軍事審判雖然暫時停止了,但還是......?!
下面是節錄部分新聞的內容,新聞連結在此http://tinyurl.com/otjrrtm
完整網址:http://m.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local/20150821/675087
Q4:陸軍航空第601旅龍城營區是否屬於要塞堡壘地帶?
A:不是。理由如下:
國防部未曾依要塞堡壘地帶法第3條第2項及第18條規定,
將龍城營區(陸軍航空第601旅駐地)公告為要塞堡壘。
(依據國防部104年5月8日國法人權字第104000108號函文)
Q5:阿帕契(AH-64E)直昇機之儀表板是否為軍事機密或國防機密?
A:均不是。理由如下:
國防部就阿帕契(AH—64E)直昇機機體、座艙、儀表板、飛行頭盔及各組件,
均未核定為軍事機密或國防秘密。
(依據國防部104年5月8日國法人權字第1040001087號函文)
Q6:購置阿帕契直昇機有無與美國簽訂保密協定,以限制展示或公開直昇機?
A:沒有。理由如下:
國防部與美方簽署之阿帕契直昇機軍購發價書,未簽訂限制展示或公開直昇機性能、
內部座艙、頭盔及其他與該直昇機相關資料之保密協定。
(依據國防部104年5月8日國法人權字第1040001087號函文)
Q8:檢視扣案勞乃成等15人前開手機、電腦、相機等物之相片,有涉及
軍事機密、國防機密?
A:沒有。理由如下:
本署送請國防部依權責認定後,國防部104年7月1日國法人權字第1040001528號函覆於下:
依國防部102年12月26日國通資安字第1020004143號令頒「國軍營內智慧型手機
管理試行要點」附件4-「國軍內營內智慧型手機禁制區綜整表」,有關「廠庫」部分,
僅作計室規範「飛彈系統作業區/廠庫(飛彈部隊)」,601旅直升機之「棚廠」、
跑(滑)道並未限制。
又依「國防部外洩機密資訊審議委員會設置及鑑定要點」鑑定基準實施鑑定,
完成鑑定前開相片結論,分項說明如次:
(1)是否有明確保密標示:
依機密資訊成就條件,其形式要件,必須依法明確標示機密要件,經審案內與本案
相關照片所攝棚廠、裝備、營舍、跑(滑)道(非禁止拍攝區域)及
維保作業程序等,均未標示機密要件。
(2)是否已核定或報請核定:
無權責長官核定為機密之紀錄或相關佐證資料。
(3)是否屬法定機密範圍:
案內與本案相關照片內容,經審不符國家機密保護法第4條及其施行
細則第2、5、6、7條,以及軍事機密與國防秘密種類範圍等級劃分準則第5至19條等,
所規範應秘密之範圍。
(4)外洩後可能造成之損害:
案內與本案相關照片內容,不符國家機密保護法及其施行細則,以及軍事機密
與國防秘密種類範圍等級劃分準則規範範疇,其外洩後不致使國家、軍事作戰及
國防安全或利益遭受損害,判屬一般資訊。
(5)是否屬未曾公開資訊:
案內棚廠機型之內(外)部、看板所列裝備、性能、諸元等,可於網際網路「維基百科」
網站蒐尋獲得,應屬公開資訊。
案內照片所攝棚廠、裝備、營舍、跑(滑)道及維保作業程序等,均未標示機密要件,
無核定為機密之紀錄或相關佐證資料,亦不屬機密資訊之範疇。
另依美方查復及網際網路公開審認結果,鑑定非屬機密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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