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總統投書美媒:捍衛釣魚臺為總統天職
http://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1508245032-1.aspx
總統馬英九投書美國華盛頓時報指出,身為中華民國總統,「捍衛釣魚臺主權與漁權為我
天職」,不論曾任或未來的中華民國總統,均不容在國家主權上有任何懈怠或背叛。
馬英九總統的投書於23日在華盛頓時報網站刊出,今天在報紙紙本刊行,投書標題即強調
,「釣魚臺列嶼:中華民國領土,日本主張與史實不符」。
馬總統的投書首段即明白指出,中華民國前總統李登輝先生7月23日訪問日本時,公開表
示「釣魚臺列嶼為日本所有,非臺灣領土」。此一言論違反歷史事實、中華民國憲法及國
際法。基於強而有力的歷史證據與國際法,日本已於1945年將釣魚臺列嶼歸還給中華民國
。
馬總統在投書最後一段文字中強調,身為中華民國總統,「捍衛釣魚臺主權與漁權為我天
職」,因此於2013年與日本簽訂「臺日漁業協議」,達成「主權不讓步、漁權大進步」的
雙贏目標。不論曾任或未來的中華民國總統,均不容在國家主權上有任何懈怠或背叛。
華盛頓時報編輯在投書最後載明,投書「作者為中華民國總統馬英九」。
馬總統對華盛頓時報的投書,引述從西元1403年「順風相送」書中即有記載,明朝更列入
抵抗倭寇入侵的海防系統,清朝時期臺灣正式納入清朝版圖。
馬總統指出,依據1722年至1872年百餘年間多項官方文書記載,釣魚臺列嶼為我漁民經常
使用且清廷早已有效統治,絕非日本所稱的「無主地」。
日本1868年明治維新後,於1879年併吞琉球王國並覬覦釣魚臺列嶼。根據明治時代解密文
件,1885年日本內務卿山縣有朋密令沖繩縣令西村捨三勘查釣魚臺列嶼,以設立「國標」
。西村回報稱釣魚臺早由中國命名,使用多年並見諸史書,樹立國標恐未妥善。
當年9月6日更有上海《申報》報導「臺島警信」,指日本恐占據釣魚臺而促清廷注意。外
務卿井上馨遂決定樹立國標「當以俟諸他日為宜」,並令不得公開勘查之事。
馬總統指出,1894年7月甲午戰爭爆發,11月日本於海陸戰場皆勝,爰於1895年1月14日以
內閣決議祕密兼併釣魚臺列嶼,但當時並未以日皇敕令公告,外界及清廷皆無所悉。儘管
如此,由於日本早在1895年以前即知釣魚臺列嶼為中國領土,並非「無主地」,其兼併行
為在國際法上自始無效。
1895年4月中日簽訂《馬關條約》,割讓「臺灣全島及所有附屬各島嶼」,釣魚臺列嶼遂
隨臺灣歸屬日本,劃入沖繩並更名為「尖閣諸島」。
馬總統指出,1941年太平洋戰爭爆發後,中華民國對日宣戰並廢止《馬關條約》。1943年
中、美、英三國領袖公布《開羅宣言》明定「日本所竊取於中國之領土,例如東北四省、
臺灣、澎湖群島,歸還中華民國」。1945年7月《波茨坦公告》也規定:「開羅宣言之條
件必須實施」,同年9月《日本降書》更表明接受《波茨坦公告》。這三項歷史文件在國
際法下對日本及美國均具法律拘束力。
1945年二戰勝利後的兩年間國共內戰爆發,雙方均未受邀參加舊金山和會,但1951年《舊
金山和約》第26條特別授權未參加和會的參戰國與日本另訂和約。次年4月28日,中華民
國與日本在臺北簽訂《中日和約》與《照會第一號》,作為《舊金山和約》延伸條約。
馬總統指出,《中日和約》第二條規定,日本放棄對臺灣及澎湖列島主權,第十條確認臺
澎地區人民具有中華民國國籍,《照會第一號》也確認臺灣、澎湖為中華民國領土。雖然
1972年日本與中共建交片面終止《中日和約》,但依1969年聯合國《維也納條約法公約》
,終止和約並不影響和約生效後法律的效力。因此,釣魚臺列嶼主權應已於1945年10月25
日隨臺灣歸還中華民國。
1945年至1972年期間,釣魚臺列嶼由美軍託管,其管理行為無涉主權,美國亦從未干涉我
國漁民使用釣魚臺附近水域。中華民國與美國於1954年簽署共同防禦條約,協防臺海,也
使中華民國當時沒有與美國交涉釣魚臺問題的必要。
馬總統指出,1971年6月美國與日本簽署《沖繩歸還條約》前曾照會中華民國,強調僅交
還釣魚臺列嶼「行政權」予日本,並非「主權」,因此《沖繩歸還條約》並不影響中華民
國對釣魚臺列嶼的主權立場。1040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