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andy2011 (andy2011)
2015-08-25 10:13:17〔記者楊國文、劉慶侯/台北報導〕
計程車運將曾是強劫殺人犯,妳(你)敢坐他的車嗎?
隱瞞34年前殺人坐牢
劉姓計程車運將34年前犯下強盜殺人重罪坐牢,不料15年前申請計程車營業執業登記證,
警方卻烏龍放行,劉男違法開計程車14年後,去年換發執業登記證時,被台北市警局查出
此事,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等規定,趕緊將他的營業登記撤銷,不准開計程車;
劉男指稱14年來均安分守己,警方做法不當,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北市警方依法行事,
昨判劉男敗訴。仍可上訴。
台北市警交通大隊綜合組蔡組長解釋,會發生此事,是因當年警方是以人工進行資料建檔
,結果疏漏未建檔,使得警方資料庫內並無劉姓運將涉案資料,但檢察署與法院的資料庫
有這筆資料,而去年5月13日警政署的全國刑案資料與司法機關正式電腦連線,劉姓運將
即被揪出,撤銷執照,交大當時也曾向行政法院說明。
不滿執業登記證被撤
這位罕見的殺人犯運將劉姓男子,早在70年4月間就犯下強盜殺人罪,被判15年、褫奪公
權10年。
劉男服刑出獄後,89年8月3日低調向台北市警局申請計程車營業登記,警方未查出他曾犯
下重罪,3週後,發給他營業登記證。
去年7月24日,已違法開了14年計程車的劉男必須換發營業登記證而接受查驗時,台北市
警方赫然發現,劉男當年犯下強盜殺人罪,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7條第1項規
定,劉男是不准開計程車的列管對象,撤銷其營業登記資格。
聲稱14年來安份守己
劉男不滿地指出,他開計程車已14年,是守法的運將,警方不得擅自剝奪其工作權,打行
政訴訟尋求救濟。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指出,劉男91年間曾簽署切結書,保證未曾因案被判決有罪確定,
如有不實,願自負後果,卻隱瞞被判殺人罪的重要事項,因此不應申請取得營業登記。
依法不能開小黃 敗訴
合議庭也指出,處罰條例第37條第1項規定,曾因故意殺人、搶劫、強盜、搶奪、恐嚇取
財、擄人勒贖或妨害性自主等罪,經判決確定者,不准辦理營業小客車駕駛人營業登記,
因此北市警局撤銷劉男的營業登記並無不當。
自由時報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909603
作者:
tensinya (板橋松本潤)
2014-08-25 10:13:00⊙_⊙
作者:
s410294 (暖囊)
2015-08-25 10:14:00殺過人就不能再開車喔 那你要他再犯案坐牢嗎
作者: dummysystem0 2015-08-25 10:14:00
台灣最美的風景
作者: alprazolam (insane) 2015-08-25 10:14:00
15年前是誰在幹市長?
作者:
QCANCER (琉璃螃蟹)
2015-08-25 10:14:00更生人錯了嗎?
作者:
klai100 (klai)
2015-08-25 10:14:00不是開14年都沒殺人了嗎? 是想怎樣?
作者:
Chia2323 (Chia2323)
2015-08-25 10:14:00有前科不能開計程車?
作者:
Merkle (你在想奇怪的東西齁)
2015-08-25 10:15:0015年前當然都是阿扁的錯
作者:
langrisser (Y.H. Johnny Chen)
2015-08-25 10:15:00這種人都能開小黃,以後誰敢坐
作者:
oopalmoo (PTT壞了500收)
2015-08-25 10:15:00盲探表示: 先來個餐肉三明治,晚點去吃龍蝦 鮑魚 魚翅
作者: sd09090 (河馬阿河) 2015-08-25 10:15:00
改開u敗
噓 給人機會出來 又不給人活路 假道學的法律 鬼倒
作者:
chirex (鐵石哥_不含銅鋰鋅)
2015-08-25 10:16:00那就改開小貨車、遊覽車啊
作者:
upeo (時雨音高夜難眠)
2015-08-25 10:16:00史恩康鈉來
作者: alprazolam (insane) 2015-08-25 10:16:00
無聊,都關出來了,表示被矯正過了還不能開?
作者: judy8218 (方) 2015-08-25 10:16:00
你敢給強盜殺人犯載喔?我是不敢啦
作者:
tks9527 (謝謝你9527)
2015-08-25 10:17:00勞乃成連起訴都沒有,還不是不能開。
作者:
dictons (何時忘卻營營)
2015-08-25 10:17:00這樣他恐怕會心生不滿又犯案...
作者: alprazolam (insane) 2015-08-25 10:17:00
你搭車時又不知道他以前幹過什麼
作者: andy5656 (andyandy) 2015-08-25 10:18:00
我也不敢給他載
作者:
stp92010 (amanwithoutaname)
2015-08-25 10:18:00依法就是不能開就是不能開啊
作者:
suileen (swonMu琳)
2015-08-25 10:18:00白癡
作者: grooving 2015-08-25 10:18:00
14年都沒犯法了 現在不給開是叫他去殺人搶劫的意思嗎?
....是有爭議 我覺得這樣他懷恨在心反而可怕....
作者:
DJRobin (原味洋芋片)
2015-08-25 10:18:00又一堆理盲的,警方依法處理不對嗎,法官也說可上訴了
不給他開至少也要協助他找到別的工作吧…等等心一狠就報復社會@@
作者: angelwu (討厭下雨) 2015-08-25 10:19:00
誰叫你殺人 怪我囉
作者:
smilemiz (smilemiz)
2015-08-25 10:19:00那當初別強盜殺人不就好了? 有人逼他去殺人嗎? 自作孽
作者:
hihi29 (無)
2015-08-25 10:19:00台灣法律 不意外 不給真的改過機會 卻給不確定會改的機會
作者: alprazolam (insane) 2015-08-25 10:19:00
肥宅都嘛窩在電腦前,哪有機會搭計程車
作者:
futzche (輔子徹)
2015-08-25 10:20:00那到底他要做什麼才行?乾脆規定有前科的人都死刑好了,反正也不准工作
作者:
DJRobin (原味洋芋片)
2015-08-25 10:20:00不給開小黃就只能去殺人放火? 一堆宅宅是多久沒出門了
作者: andy5656 (andyandy) 2015-08-25 10:20:00
他開14年的計程車就是違法了
作者:
linceass (ギリギリ愛 ~キリキリ舞~)
2015-08-25 10:21:00殺人犯本來就該去死 工作幹嘛
開了14年的小黃,你現在叫他轉業是要轉什麼?當總統嗎
作者:
hihi29 (無)
2015-08-25 10:21:00叫中老年的計程車司機突然轉業 我才想問你多久沒出門了
大眾運輸+只有兩人單獨在車上...本來就該特別要求
作者:
asf78609 (我天生神力啊!!)
2015-08-25 10:21:00別崩潰了 不給開是正確的
作者:
G41271 (茶)
2015-08-25 10:21:00這時酸民就學馬囧說要依法行政了,而不去想合理否
作者:
ad ( )
2015-08-25 10:22:00不是強姦犯和詐欺犯就好
不然以後開個強盜殺人更生人車隊 請給機會的快去捧場
作者:
whitefox (å…«åè¬å®šå˜å®…ç”·)
2015-08-25 10:22:00去開uber啊
作者: alprazolam (insane) 2015-08-25 10:23:00
還是搭銀正雄開的計程車比較安全
作者:
erectus (直立人)
2015-08-25 10:23:00撤證再犯率瞬間升高百倍
作者:
xupmc (台灣老鮮肉)
2015-08-25 10:23:00逼一個從良的人走回頭路? 但該服的刑責還是要服
如果每個強盜殺人的更生人都開了14年的車沒犯法 我捧場
作者:
Chia2323 (Chia2323)
2015-08-25 10:23:00現在是怕被他載會被殺 能到做別的工作就不會接觸人群?難道
本來就合理啊 計程車犯罪夠多了 還用有前科的 傻逼嗎?
笑死了 難到你就不會坐到 要準備第一次強盜殺人的車
作者:
roy2142 (roy)
2015-08-25 10:24:00其實兩個都沒錯吧 她真的改過很棒 可是法規也是如此規定
作者:
XD9527XD (別人笑我太瘋癲)
2015-08-25 10:25:00就讓他開吧 沒得開車沒錢搞不好又想殺人
作者: andy5656 (andyandy) 2015-08-25 10:25:00
F大的論點...如果照這樣說,那就不用做任何預防措施了啊
作者:
KKB (制約與誓言)
2015-08-25 10:25:00幹.錯給照就算了.你逼它走投無路不殺人才怪
作者:
creepy (左招財 右納福)
2015-08-25 10:26:00他已經殺過啦 殺過就不會再殺
作者:
Chia2323 (Chia2323)
2015-08-25 10:28:00如上面說的 要就乾脆槍斃 出來又不給人家活路
作者:
seabox (歐陽盒盒)
2015-08-25 10:28:00馬英九到時候再家反省14年大家會原諒嗎
作者: andy5656 (andyandy) 2015-08-25 10:28:00
大家都沒事是因為大部分的人內心還是相信有法律會阻止
作者: judy8218 (方) 2015-08-25 10:29:00
的確只限定有某些犯罪類型前科的不得開小黃
作者:
LechiWaky (you matter)
2015-08-25 10:29:00一樓很機巴XDDDDD
作者:
illreal (現在是1:24唷)
2015-08-25 10:29:00如果是強暴犯風向就不一樣了
作者:
CherryVoe (Cherry Voe)
2015-08-25 10:29:00重點是他"切結不實" 怨不得人
作者:
yulun718 (NumberNine)
2015-08-25 10:29:00說要給他機會的 如果知道他殺過人敢給他載嗎
作者:
headcase (仙人掌上的肥肥)
2015-08-25 10:32:00推b大,成立更生人車隊,贊成的人快去搭呀,別嘴砲
作者:
Bobcat (工兵之友)
2015-08-25 10:32:00強盜殺人...搞不好14年沒載到夠有錢的人而已
作者: angelwu (討厭下雨) 2015-08-25 10:33:00
不能開計程車就走投無路要再殺人 那還是回去蹲吧
作者: snth0705 (吃喝是王道) 2015-08-25 10:33:00
一樓很無聊
作者:
Bobcat (工兵之友)
2015-08-25 10:34:00換成強暴犯一定不會有人說剝奪他工作不合理 可笑的是強盜殺人明明更嚴重結果一堆人濫情
作者: changeup789 (changeup pitcher) 2015-08-25 10:36:00
犯人除了矯正過錯,出來社會政府應該協助輔導就業,
作者:
VieriKing (Programmatore :))
2015-08-25 10:37:00這世界上難到只有計程車這一行?那強姦犯出來當婦科醫師你敢去嗎?
作者:
VieriKing (Programmatore :))
2015-08-25 10:38:00這法律又不是因為他專屬製訂~當年也是疏忽讓他執照
作者: changeup789 (changeup pitcher) 2015-08-25 10:38:00
讓他恢復一般人的生活
作者:
linceass (ギリギリ愛 ~キリキリ舞~)
2015-08-25 10:38:00逼他犯法? 笑死人
他原本就沒有開計程車的權力 搞清楚好嗎 法律白紙黑字
作者:
linceass (ギリギリ愛 ~キリキリ舞~)
2015-08-25 10:39:00他說謊去開計程車 你沒看到?
作者: angelwu (討厭下雨) 2015-08-25 10:39:00
他開計程車本身就已違法
作者:
maxisam (偽.強者)
2015-08-25 10:39:00這樣不就又逼他犯法
作者: b2202761 (嵐水滴) 2015-08-25 10:40:00
肚子餓的時候誰都會造反的
作者: zerolight (零之光) 2015-08-25 10:40:00
他開車本來就違法啊 看到推文還在理盲濫情就好笑
作者:
peterhuo (人生位階樂勝真爽)
2015-08-25 10:40:00唉~可憐
作者:
DJRobin (原味洋芋片)
2015-08-25 10:40:00違法開了14年都已經不追究了,難到假裝沒看到讓他繼續開
作者:
DJRobin (原味洋芋片)
2015-08-25 10:41:00竟有人認為只有小黃司機才叫工作,請你轉職就是逼你去死許多被裁員的人和退休老人也是轉職再創事業啊
作者:
s410294 (暖囊)
2015-08-25 10:41:00這麼講法律就先把學匪抓起來吧 別濫情了
作者:
VieriKing (Programmatore :))
2015-08-25 10:41:00可憐個屁!當年受害者就不可憐?現在濫情個屁
作者: grooving 2015-08-25 10:41:00
那趕快抓去槍斃 工作權被剝奪的再犯率超高
作者:
moo3218 (Nothing)
2015-08-25 10:42:00應該要輔導他下一份工作,不然是要他再去作案嗎
作者:
s410294 (暖囊)
2015-08-25 10:43:00這種殺人的沒槍斃就不錯了 還給他機會勒
作者:
egg781 (å–µå‰)
2015-08-25 10:44:00事實上你現在不讓他開小黃不就是逼他嗎?不然你也把人抓回去吧直接槍斃好唄
作者: grooving 2015-08-25 10:45:00
就垃圾政府啊 不想判死刑又不給活路 放出來繼續犯案
作者:
VieriKing (Programmatore :))
2015-08-25 10:45:00依法規定就不行~現在不是濫情是啥?還自以為勒
作者: zerolight (零之光) 2015-08-25 10:46:00
工作這麼多你偏要選計程車...
作者: b2202761 (嵐水滴) 2015-08-25 10:47:00
開計程車努力一點至少也有4到5萬 要更生人去做22K?
作者: grooving 2015-08-25 10:48:00
不開計程車你以為他會寫程式領22k哦
作者: zerolight (零之光) 2015-08-25 10:49:00
就業服務站自己找啊 現在是還要保障更生人不能領22K喔?
作者:
s410294 (暖囊)
2015-08-25 10:50:00當初不殺人就不會這樣 活該餓死好
作者: grooving 2015-08-25 10:51:00
當初槍斃掉就沒這些問題了啦
作者: b2202761 (嵐水滴) 2015-08-25 10:51:00
要就極端都判死 不要不判死又不給活路 這是逼人造反
作者: zerolight (零之光) 2015-08-25 10:53:00
又不是每個罪都能判到死刑 別再講這種沒營養的話了
作者:
pk1275 (修傑特)
2015-08-25 10:55:00敢放人出來又不敢給人工作.....嗯....
作者:
linceass (ギリギリ愛 ~キリキリ舞~)
2015-08-25 10:58:00不是不給人工作 是他不能做這項工作 懂? 別理盲濫情
作者: Oxhorn 2015-08-25 10:59:00
那他能作什麼?推文可以去介紹他阿
作者: ncawiner 2015-08-25 11:00:00
殺人通緝犯都可以讀到台大博班了 這個還好吧
作者:
DJRobin (原味洋芋片)
2015-08-25 11:01:00活路活路的,只有小黃是工作是吧,開了14年都沒積蓄是吧
作者:
baupi (中年得志)
2015-08-25 11:01:00鬼島政府,不給人改過向善的機會
作者:
cwind07 (恐龍時代)
2015-08-25 11:02:00幹 一堆酸民是懂不懂 計程車是具有高度控制危險性 所以才
作者:
DJRobin (原味洋芋片)
2015-08-25 11:03:00每天都有一堆被裁員的人,那些人是不是該去自殺了
作者:
cwind07 (恐龍時代)
2015-08-25 11:04:00不能用有重大犯罪 法律這樣定 他違法在前還敢該什麼 小屁孩說他闖了十幾年紅燈沒問題也可以繼續闖不准抓嗎
作者:
Bobcat (工兵之友)
2015-08-25 11:06:00對照馮光遠事件 鄉民好像比較能能容忍有殺人前科違法執業的司機
德日美計程車司機有前科審查 垃圾政府 不像台灣充滿人情味 司機素質良好 路上亂開逼車攔車打人的一定都反串
他開這麼多年現在不給他繼續開 難不成要他再去殺人嗎-
作者: rainbow321 (joe) 2015-08-25 11:25:00
這種人當初就應該斃了 還留著幹嘛
作者:
alkahest (==â•(′▽`)╯==)
2015-08-25 11:29:00哀 依法是不能 但總覺得他都乖了15年....
警察依法行事沒錯,但DJRobin地發言一看就知道不食
人間煙火,別說底層勞動者了,一般上班族也怕被裁轉職還要維持一錠生活水準那麼簡單就不會有人去臥軌更何況在台灣貧窮還助長了資訊不對稱,站在當事人
作者:
fr373969 (Brian)
2015-08-25 11:35:00現在不給他開 是要 他去作奸犯科嗎?
的角度來選擇真的不多,我媽就曾經為了工作驚慌暗自落淚。錯也是當年承辦的人,如果更生人用實際行為證明,那真的也不必苛責了
作者: zerolight (零之光) 2015-08-25 11:38:00
他自己也有切結不實喔
作者: art216169 (guest) 2015-08-25 11:47:00
轉開uber
作者:
DJRobin (原味洋芋片)
2015-08-25 11:49:00不食人間煙火? 我就是失業轉職的過來人這是台北市立的求職平台 www.okwork.taipei,不要跟我說沒有或不會用電腦,就業服務處的人會很熱心的依你的條件,幫你查詢篩選列印。另外失業的人有六個月的生活輔助金,還能免費上課學習職技。如果他之前開小黃是50K,每月蹲在家也能領26K,夠他找下個工作了吧。這些想必你也不知道另外我可沒說過更生人就該死的話,請就事論事
對,你問這些人會不會用,我媽就是不會,這就是資訊不對稱外加教育背景的差距,我也是親眼見證的謝謝
現在公家機關還是要教很多民眾E化服務和宣傳更何況我也說了"要維持一定的生活品質"
作者:
Bobcat (工兵之友)
2015-08-25 11:55:00更生人一定知道這些資訊 不用拿你媽比...
作者:
feedback (positive)
2015-08-25 11:58:00有沒有輔導轉職啊?
那劉男這14年來所開的車跟他所開車賺來的薪水應該要通通沒收..不要跟我說這違反比例原則 因為本來就不能開的,憑什麼可以合法擁有計程車跟收入?
作者:
k47100014 (MIT_No.14)
2015-08-25 12:02:00所以我說為甚麼當初不判他死刑?放出來就算改過自新還是
作者:
k47100014 (MIT_No.14)
2015-08-25 12:03:00有人會怕阿,手無寸鐵的老百姓突然遇到拿刀拿槍的能贏?
當初核發給他營業登記證的承辦員警,應該重新找出來重懲,如果已經離職 送公懲 若退休 則應該扣其退休金
作者:
Bobcat (工兵之友)
2015-08-25 12:05:00這是兩回事喔 他確實有付出開車的勞力 就像之前也是有人謊報學歷 工作一段時間被開除 公司要打官司要拿回薪水結果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