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在賴律師臉書上找到關於這協議的發言
國稅局貿然把資料交給中國政府,將使台灣勞工陷入險境
在台灣,單純不作為漏報所得,不構成犯罪,頂多是補稅罰款;
但在中國,刑法第二○一條危害稅收徵管罪規定「納稅人採取欺騙、
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單純漏報就可構成犯罪,
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逃漏稅」向來就是中國政府打擊異議人士,
逼迫台商就範的有力武器。
雖然馬政府保證簽訂租稅協議「不溯及既往、不是具體個案不提供資料、
不做刑事案件的追究、不做稅務以外的用途」,
但是,中國這樣的國家誰說得準呢?
更令人擔心的,中國不承認「搜索票」制度,該國刑事訴訟法第一三五條規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義務按照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的要求,
交出可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等證據」。
將來,中國稅捐機關可以大玩兩面手法,左手透過租稅協議向台灣政府取得
國人所得資料,右手透過公安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一三五條要求企業、律師、
會計師、個人要求交出同一份資料,向法院起訴逃漏稅。
我們要求立法院審查租稅協議時,必須就勞務所得重新作考慮,
至少要建立權利救濟管道:台灣政府決定將國人課稅資料交給中國政府前,
必須作成處分通知納稅人,納稅人如有正當理由恐遭政治迫害或追訴刑責,
可提起訴願行政訴訟,處分確定後,方可交付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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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能說賴律師的顧慮全部都是錯的
但是,我是認為他的說法其實是建立很多被迫害的假設上
這樣會讓整件事情失去討論的價值
其實真正重要的應該是他最後一段所提到的實際運作機制和審核機制的建立
但是他不能就這樣先用一個假設性的說法...說得好像全部80萬台幹
馬上就要面臨被調查的狀況...這個有點誇張吧
舉個去年實際的例子
寶成去年就是因為規避了原本該替員工投保的社保基金才會被圍廠的
雖然,一開始的時候這是當地政府睜一隻眼閉一隻眼默許的
但是,企業主如果自己不去注意...出事情當然人家政府也不會認帳
之前我的前公司在華東都有按照遊戲規則來運作
反而是,我後來在華南遇到很多早期去投資的台商這一部份就有很多爭議了
也難怪動不動就會因為稅出問題被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