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看到這廢文總是會認真一下,
當年為什麼美國會開放槍枝,甚至是寫進憲法裡面
美國憲法增修條文 (權利法案)第二號
A well regulated militia, being necessary to the security of a free state,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to keep and bear arms, shall not be infringed.
第二條(備有及佩帶武器之權力。1791.12.15生效)
紀律嚴明之民團,為保障每一自由州之治安所必需,故不得侵害人民攜帶武器之權利。
我怕他看不懂,所以附了中文。
到底是為什麼要有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
因為他媽美國當年在獨立,還有新的州加入要抵抗原本殖民政府的原因。
跟什麼槍枝供應商根本狗屁不通,沒讀過法律,連基本的歷史sense都沒有。
除了中國史其他都忘掉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