奴隸銀行屢發新聞稿,大搞勞工。
前幾年只要畢業季節就狂撒網,近幾年才比較收斂。
個資法上路後,身為勞工的你有想過我才是奴隸銀行的大戶
求職者註冊會員,換得使用平台的權益,但是卻往往落於資訊弱勢。
這時候你會不會想,我不爽不要用,就好了啊
問題是,不爽要怎麼不要用?
找的到註冊點,就是找不到刪除點,這根本不對等。
難道用你一次服務,就要被你免費用一輩子嗎?
2012年時,我寫信去院長信箱請益。
轉文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答覆:
您於101年9月3日致行政院院長電子信箱之電子郵件,本會已收悉,您所詢問有關人力銀
行免費登錄會員是否享有解除會員,取回個資之權利乙節,依據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
(以下簡稱本法)第4條第5款規定略以,當事人就其個人資料依本法規定行使請求刪除之
權利,不得預先拋棄或以特約限制之。是以,依現行法律規定,求職者得主張權益,要求
人力銀行就其個人資料予以刪除。
另查人力銀行大多可透過會員電洽該網站客服專員,並比對確認會員基本資料無誤後
,予以刪除求職者之個人會員帳號、密碼及履歷等相關資料,終止該人力銀行所提供之服
務。
結論:自己打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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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文 2012台北市政府
答覆:
親愛的市民您好:
關於您所問的問題回覆如下:
親愛的網路朋友您好:
有關您致行政院院長信箱反映人力銀行會員資格刪除之相關規定及服務條款顯有不公一節
,已轉交本局辦理,本局回覆如下:
一、有關人力銀行會員資格刪除之相關規定及服務條款顯有不公一節,依據電腦處理個人
資料保護第4條第5款規定略以,當事人就其個人資料依本法規定行使請求刪除之權利,不
得預先拋棄或以特約限制之。故依現行法律規定,求職者得主張權益,要求人力銀行就其
個人資料予以刪除。
二、另據您所提供之人力銀行,經查屬本市轄內之人力銀行為「yes123求職網」及「1111
人力銀行」,本局將發文函請上開人力銀行於服務條款明確揭示刪除個人資料之相關方式
及規定,以維求職民眾權益。
三、如尚有任何疑義,歡迎逕洽本案承辦人:林OO,聯絡電話:1999(外縣市:
02-27208889)轉XXXX。
謝謝您來信與指教,並祝您 健康愉快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 局長 陳業鑫 敬上
結論:已發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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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文 2012新北市政府
答覆:
回覆內容: 親愛的朋友您好,您的來信我們收到了,有關您的問題我們做了下面的回答
,如還是不能解決您的疑惑,請來電洽承辦同仁張先生,我們將親自為您說明,電話
89692166轉1126。 有關您反映518人力銀行刪除會員資格相關規定及服務條款不
公一案,經查該網站所揭示之服務條款內容未載明刪除個人資料之相關方式,仍需由後端
客服人員予以處理,本局業於101年9月27日發函請該公司改善,另有關取消會員資格與登
錄會員之處理方式不對等,將一同告知該公司進行評估改善。以上簡要答復希您滿意,最
後祝您健康安好!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新北市政府就業服務中心張OO(02)8969XXXX 分機 XXXX
結論:已發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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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問問新的台北市政府對於這件事情的看法,
這次真的懶得列奴隸銀行們的服務條款,
單純詢問:請問為何人力銀行未提供客戶刪除個資服務?
2015台北市政府
答覆:
親愛的市民您好:
關於您所問的問題回覆如下:
親愛的網路朋友您好:
您於104年8月19日致市政信箱電子郵件,已交由本局辦理,茲回復如下:
一、 有關人力銀行會員資格蒐集、處理及利用之相關規定,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條第
5款規定略以,當事人就其個人資料依本法規定行使之「請求刪除」權利,不得預先拋棄
或以特約限制之。及第11條第3項規定: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應
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違反前條規定,依同法第48
條規定,經主管機關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
,合先敘明。
二、 基此,若您欲使人力銀行就個人資料予以刪除,按前揭法令規定,得向人力銀行主
張「請求刪除」權利,若人力銀行未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
,建請您可向該人力銀行登記地所在主管機關提出相關申訴。
三、 本案承辦人:陳OO,聯絡電話: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XXXX。
謝謝您來信與指教,並祝您 健康愉快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敬復
結論:法條給你,快上。
台灣勞工缺乏組織爭取權益,就連拿回個資,也只能靠散兵游勇,難成氣候。
有沒有人不滿意服務,成功取回個資的八卦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