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沒有趕在下台前給中國送禮的八卦?
兩岸簽租稅協議 經民連:台稅損恐達百億
http://news.ltn.com.tw/news/focus/paper/910605 2015-08-28
形同台灣向中國讓出課稅權
〔記者張筱笛、邱柏勝/台北報導〕兩岸週二簽署租稅協議,據官方估算,台商年省約卅
九億元稅金。不過經濟民主連合召集人賴中強昨指出,財政部未針對駐中勞工的雙薪勞務
型態與中國做出特別約定,租稅協議一旦生效,做為雇主所在地的台灣,須向勞務提供地
的中國讓出課稅權,初步估計,稅損恐高達百億元。
財政部駁︰可保障台幹免遭雙重課稅
財政部國際財政司副司長李雅晶對此表示,兩岸租稅協議中,針對台幹等雙重居住者已明
定判定標準,以台幹而言,其永久居所在台灣,且赴中工作主要是為台灣母公司獲取利益
,因此中方僅能就該台幹在中國的所得課稅;且兩岸租稅協議簽訂後,中方不得隨意向台
灣國稅局查調該台幹的在台所得,反而可保障台幹免遭雙重課稅,不會如上述有百億元稅
損。
賴中強昨指出,台籍幹部派駐中國可能由台灣母公司支薪,或兼領台灣及中國關係企業兩
份薪水,多數人將台灣領的薪水在台灣報稅,中國領的薪水在中國報稅。然而,根據「中
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條規定,「因任職、受僱、履約等而在中國境
內提供勞務取得的所得,不論支付地點是否在中國境內,均為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
必須向中國申報個人所得稅。
賴中強指出,據「海峽兩岸避免雙重課稅及加強稅務合作協議」第二條第四項,「一方居
住者以獨立身份或以受僱形式在另一方從事個人勞務活動取得的所得,另一方可以課稅」
,意味著「勞務提供地」享有課稅權,只有當「該居民在有關納稅年度開始或結束的任何
十二個月期間,在另一方連續或累計居留不超過一百八十三天」,並符合其他條件,勞務
提供地才喪失課稅權。
賴中強認為,只要租稅協議生效,這件事情發展到最後,將是做為雇主所在地的台灣,須
向勞務提供地的中國讓出課稅權,進而產生稅損。以目前駐中的台幹約八十萬人,假設半
數居住在中國一百八十三天以上,每人原本在台繳納所得稅二.五萬元,估計台灣每年將
流失稅收一百億。
賴中強批評,財政部態度輕忽,未針對駐中勞工的雙薪勞務型態與中國做出特別約定,導
致我國政府巨額薪資所得稅流失,財政部難辭其咎。
賴並認為,此次陸委會授權海基會簽署租稅協議,其實就是依循還於立法院待審的行政院
版「兩岸協議監督條例草案」的規定,結果卻發生稅損失誤,恰證明行政院版監督條例為
錯誤示範,建議回歸民間版「兩岸協定締結條例」,並由下一任新國會進行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