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看越疑惑 麻煩大家幫資質駑鈍的小魯我解惑一下...
: → jeff0811: 身分證要拿,但包包或車廂能不能查就不一定 08/31 01:06
依照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六條
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
一、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
分之必要者。
四、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
處所者。
五、滯留於應有停(居)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居)留許可者。
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前項第六款之指定,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
有必要者為限。其指定應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為之。
警察進入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於營業時間為之,並不得任意妨礙其營業
第七條
警察依前條規定,為查證人民身分,得採取下列之必要措施:
一、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
二、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
。
三、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四、若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
物者,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依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方法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警察得將該人民帶往
勤務處所查證;帶往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且其時間自攔停起,不
得逾三小時,並應即向該管警察勤務指揮中心報告及通知其指定之親友或
律師。
想知道 這件事情是符合第六條的哪一個情況 導致第七條的第三點可以成立呢?!
: 推 aulaulrul4: 沒太過分最好照做,不然可以開你單開到你受不了.... 08/31 01:07
抱歉我這邊想問一下 那篇新聞看到最後面 當事者並沒有被開單或是拘留等處分
也就是我合理懷疑當事者沒有違法
請問能開什麼單呢...?
: → libraghost: 違不違法不知道 覺得條子挺笨消極混日子就好幹嘛臨檢 08/31 01:21
這邊基本上 沒有人說不支持警察盤查 而是不支持警察違法盤查不是嗎?
為什麼要這麼激動的要嘛全部的權力都給警察 不然全部都不要這樣呢?!
難道沒辦法取一個中間點嗎?!
: → ts01696000: 我記得牽機車過斑馬線是非法的,看警察要不要抓而已 08/31 01:22
我記得 只要下車 就算是行人吧? 還是我記錯了?!
如果是我記錯還麻煩幫我指證一下 順便給小魯我法源依據或是相關事件 感激不盡!
: 推 cocokeke1556: 脫帽在他面前牽車,他可可以合理懷疑你無照駕駛, 08/31 01:23
: → cocokeke1556: 警察沒有錯 08/31 01:23
請問一下 也就是不合邏輯的合理懷疑 就可以符合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六條的條件囉?!
因為如果說在警察面前牽車=沒有駕照
抱歉 我邏輯可能很差吧 我直覺想到的就是該員不想繞遠路 所以牽到對面再騎會比較近
沒有駕照這點 新聞裡面也沒有提到 也就是說就算這點再合理 警察沒提出這個懷疑 第六條就不成立不是嗎?
: 推 glofiish: 限縮警察一般盤查的活動 對誰有利? 對警察和歹徒都有利 08/31 01:27
這並沒有限縮法律上給警察的公權力吧?!
因為法律就規定第六條的條件要先成立 才能執行第七條所賦予的公權力不是嗎?
可是今天這個事件 小魯我不解到底是符合了第六條的哪一點呀...
: → Fadeway: 應該消極點 被吸毒發神經還是酒駕波擊到的就自求多福 08/31 01:27
: → glofiish: 對誰不利?? 08/31 01:27
我還是重說一次我想說的好了
今天這個情況很明顯就是警察看這個人不爽 硬是要在不符合第六條的條件的情況下 行使第七條賦予的權力
我覺得身為一個執法人員 不是更該遵守法律嗎?
而樓上兩位鄉民提到的 我並沒有說要收回警察盤查的這項公權力
而是希望警察握有這項權力時 應該更慎重地使用
而不是逾越了權力被人抨擊後 才在說不然擺爛都不要做好了
我們社會需要的是警察幫一般民眾打擊犯罪 我應該沒說錯吧?!
怎麼會變成要求警察遵守法律規範使用公權力時 就嚷嚷著乾脆消極以待?!
: → mpyhacct0443: 沒做什麼給警察看一下會怎樣? 08/31 01:30
只要沒符合第六條 配合警察盤查這件事 應該就不算義務 而是權力了吧?!
既然是權力 拒絕或是配合都是可以的不是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