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大翻盤!消防小隊長因公殉職 消防署定調

作者: NewIdentity (New Life)   2015-09-02 06:00:53
※ 引述《ptncku (魯蛇小弟)》之銘言:
: 1.媒體來源: 自由時報
: 2.完整新聞標題: 大翻盤!消防小隊長因公殉職 消防署定調
: 3.完整新聞內文:
: 消防署翻盤!屏東滿州消防分隊陳信宏小隊長,蘇迪勒颱風襲台期間值勤不幸遭酒駕撞死
: ,本被屏東縣政府提報因公殉職但遭消防署駁回,未料今消防署大改說法,表示將全力協
: 助屏東縣政府消防局及其遺眷辦理入祀忠烈祠及從優撫卹等相關事宜。
: 消防署表示,屏東縣府在9月1日記者會表示,發生事故路段紅綠燈號誌少,易造成用路人
: 高速行駛,蘇迪勒颱風期間天候不佳,深夜視線不明,執行移除倒塌路樹危險性高,陳小
: 隊長憂心民眾行車安全執行搶救任務,不幸犧牲的英勇救災行為,已符合公務人員撫卹法
: 所稱「冒險犯難」精神。
: 消防署為爭取辦理時效並寬慰家屬,已與屏東縣府達成共識,由縣府依撫卹法相關規定,
: 函報權責機關審定,內政部消防署將與屏東縣府共同爭取陳信宏小隊長從優撫卹。
: 4.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1431182
: 5.備註:
: 消防署的官員本來要婊自己人
: 被罵一罵就知道要改口啦?!~~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36條第1項第1款規定:
「警察人員之撫卹,除依左列規定外,適用公務人員撫卹法之規定:
一、在執行勤務中殉職者,
其撫卹金基數內涵依其所任職務最高等階年功俸最高俸級計算,
並比照戰地殉職人員加發撫卹金。」
同條例施行細則第17條:
「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十六條之一第一項及第三項所稱殉職者,
指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一、執行搶救災害、拘提或逮捕案犯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以致死亡。
二、執行前條各款所定勤務之一,遭遇危難事故,奮不顧身,以致死亡。」
這件案子應該是用細則第17條第2款的
「執行前條各款所定勤務之一,遭遇危難事故,奮不顧身,以致死亡。」
報請消防署核定殉職
但要符合第17條第2款最普遍的例子就是火場殉職(如:桃消的數位弟兄Orz)
→災難現場存有死亡高度可能性;
必須奮不顧身,於災難現場執行搶救任務而殉職
依上開定義,被酒駕撞死並不會被認定為冒險犯難
(酒駕不屬「災難現場所存在的死亡高度可能性」)
所以這件案子如果認真要報的話,
應該要報細則第17條第1款的
「執行搶救災害、拘提或逮捕案犯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以致死亡。」
從消防署的聲明稿看來,並沒有「翻盤」這回事
那是記者自己亂寫的
聲明稿內,
消防署並沒有重新認定陳小隊長符合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的殉職
屏東縣政府報上去的案子仍然是被打槍
只是認為符合公務人員撫卹法的冒險犯難,
重點是他們不是撫卹法的主管機關,無權解釋。
這篇聲明稿只是轉移焦點,寫好看的而已。
一搭一唱,演齣戲大家就高興回家
可憐的銓敘部又要當黑臉惹
作者: www6412 (Of-course)   2015-09-02 06:04:00
大家可以回家了
作者: CherryVoe (Cherry Voe)   2015-09-02 06:29:00
為什麼消防人員 用 警察人員 的規定?
作者: wmtsung (Tsung)   2015-09-02 08:28:00
以前就警消一體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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