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建築的評判標準包括:
具歷史文化價值者
具建築史或技術史之價值者
其他具歷史建築價值者
古蹟與歷史建築的差別,在於古蹟在法令中受到較高程度的保護,得到較多幫助,但也受
到較大的限制。然而法定權利與義務地位的差異,並不意謂著古蹟在文化資產上的地位與
價值比歷史建築更重要。指定古蹟與登錄歷史建築之目的,皆是為了保護珍貴的文化資產
不輕易的消失或遭受破壞而採取的保護措施。
歷史建築雖不像古蹟是經過嚴密篩選的少數,它常常是分布在我們生活的周遭,與自己的
生活經驗貼近,可能是村子裡的土地公廟,或是巷口的雜貨店。因此對歷史建築的評定基
準除了實體上的工藝成就與藝術價值外,也包含了地方環境的共同記憶與人文意義。換句
話說,「生活性」與「一般性」也是歷史建築價值之所在
但是歷史建築自身可能難以帶來利益,而且又阻擋地方發展
http://news.ltn.com.tw/news/local/paper/912616
當開發與文化對立時 該如何調和?
有沒有八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