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認為,小燕傳輸內容即使有露骨字眼,並不代表她想和廖男發生關係,廖男僅為滿足
自身慾望,對小燕性侵,造成其身心傷害、甚至影響婚姻,一、二審均判有罪。仍可上
訴
臺灣人一直強調兩性平等
但是遇到事情男生卻一直被當成加害者的一方
根本狗屁是兩性平等啊
就算驗出男大生的DNA那又怎樣
能證明的只有"兩方有發生親密關係"
性侵從何而來??
再說了
LINE的通訊紀錄明明白白的寫得清清楚楚
這個女的傳了這麼多露骨字眼的東西
影響婚姻的問題根本出在女生自己身上
結果現在全部都是男生的錯??
"滿足自身慾望"更蠢
難道女生不是滿足自身慾望嗎?
台灣法律到底在衝沙小
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