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linkcat (林克貓)
2015-09-04 16:23:55法官認為,小燕傳輸內容即使有露骨字眼,並不代表她想和廖男發生關係,廖男僅為滿足
自身慾望,對小燕性侵,造成其身心傷害、甚至影響婚姻,一、二審均判有罪。仍可上
訴
臺灣人一直強調兩性平等
但是遇到事情男生卻一直被當成加害者的一方
根本狗屁是兩性平等啊
就算驗出男大生的DNA那又怎樣
能證明的只有"兩方有發生親密關係"
性侵從何而來??
再說了
LINE的通訊紀錄明明白白的寫得清清楚楚
這個女的傳了這麼多露骨字眼的東西
影響婚姻的問題根本出在女生自己身上
結果現在全部都是男生的錯??
"滿足自身慾望"更蠢
難道女生不是滿足自身慾望嗎?
台灣法律到底在衝沙小
幹
作者:
jma306 (甲賀稻修伯)
2015-09-04 16:24:00地方的媽媽
作者:
IHD (終於要等到時空變異了嗎?)
2015-09-04 16:30:00這就是王子($)打壓騎士團(沒$)啊 法官算哪邊 自己分吧
作者: LNGOGO 2015-09-04 16:31:00
性侵從何而來?女方不是主張違反意願了 不就性侵了= =
就請大家明年立委選舉時選出優質懂法律的立委吧~~法律是立委諸公制定的,法官只是按照法律判決而已
作者:
koko147 (心情電梯)
2015-09-04 16:33:00人家是女生ㄟ 人家是女生ㄟ 人家是女生ㄟ 懂?
我想知道證物裡有沒有行房紀錄器? 否則法官是主觀認定不是合意性交? 法官可以說有曖昧文字不代表願意性交,那男子說有性交但不是強迫,為何就不被採信?自由心證的八卦?
作者:
kuromu (kuromu)
2015-09-04 16:37:00只有男生有慾望啊
還是說法官認為只要是性交一律等於強迫性交?教育部的國語辭典是不是一該要新增一個詞彙:性交的同義詞:性侵
原po先別急 不考慮一下被害人是為了得到被告的自白才講的那麼露骨的可能性嗎?
e大,這部份就是要修法呀~~法官也是照法條來辦,法條
作者:
bo9527 (鴿子咕咕刑警)
2015-09-04 16:48:00沒辦法 社會就歧視男性
不明確也不能都怪法官,雖然在法官審理上是會遵循某些原則。
作者:
piliwu (Love Ciroc!)
2015-09-04 16:48:00為什麼不是男方被性侵?
作者:
hjgx (純真打不贏奸巧)
2015-09-04 16:49:00樓上胡扯 法律沒這樣寫
作者:
sungtau (松濤)
2015-09-04 17:01:00感覺的是是男生的錯男方一開就騙法官說只有看看電視,法官後來不信他的說法很合理丫,不覺得這個法官有判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