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因為徐自強得到無罪判決的關係,很多人開始發現台灣的司法仍需
要改革。不過,究竟司法問題在哪裡?要怎麼改?相信不少人並不是非常
了解。
趁這個機會,小弟嘗試用一個非法律系出身的理組人觀點,來跟大家談談
台灣司法在結構上的問題。因為我自己並非法律專業,所以內容在細節上
可能有仍有需要改善的地方,希望能給大家一個台灣司法問題的大致認識,
還請不同觀點,或是更專業的鄉民一起討論、指正。
首先,還是先利益揭露一下,小弟目前在民間司改會擔任執行秘書,所以
這篇文章的觀點偏向民間司改會論述。因為法律其實牽涉到很多細節的作
法,每個國家作法不一定相同,這篇只能提出一個大略的方向,細節可能
仍有出入。
如果有人有不一樣的想法,都歡迎提出來,大家一起討論。
這篇因為嘗試疏理一個很大的問題,所以文章很長,習慣看網頁版的朋友
可以點這裡: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41364234.A.635.html
首先,先來說明一下目前刑事法庭的結構。
http://billy3321.github.io/images/court01.jpg
法庭上會分為法官、檢察官和辯護律師。
法官大家都知道,是審理案件,根據自己的認定(司法上稱為「心證」),
做出裁判(裁定或判決)的人。
檢察官,是負責起訴的人,雖然警察常常負責一開始案件的偵辦,有時候
檢察官也會第一時間就介入。因為檢察官負責案件的偵辦,所以檢察官在
看待案件的時候,會以有罪推定的方式思考。這個其實很自然,因為檢察
官一定會假設你有做,再去思考與調查案件的蛛絲馬跡。
辯護律師,則是負責辯護的,也就是想盡辦法提出證據說服法官,當事人
無罪,或是罪責不重。
也因為檢察官、法官的立場不一樣,因此主管機關也不一樣。檢察官屬於
行政院法務部,算是行政權的一部分;法官則屬於司法院,是司法權。
目前在刑事法庭的結構上,一般分成兩種主要的作法:法官職權主義,以
及當事人進行主義。
法官職權主義
法官職權主義中,法官有比較多的權力去介入司法,也會看到更多資料。
德國的法庭,是比較典型的例子。
檢察官偵查案件、收集到足夠證據以後,檢察官會把這些證據及起訴書交
給法院,讓法院進行審理。
法官職權主義,顧名思義,法官在職權上有「發現真實」的義務,也就是
法官有義務了解真相,才能做出裁判。因為法官有這個義務,所以在法官
職權主義的法庭,法官接到案子以後,擁有權利去決定是否要調查更多證
據,也能決定是否要傳喚證人。
在法院收到起訴書後,會通知被告,被告可以委任律師,由律師前往法院
去閱卷,了解檢察官起訴是依靠哪些證據。之後,開庭的時候,律師可以
提出對被告有利的證據與證人,向法官聲請進行調查。
法官職權主義有什麼特色呢?
首先,由於檢察官起訴的時候是把大量文書交給法官,之後由法官接手調
查,所以檢察官在法庭上的活動會被弱化,功能不大,反而撰寫起訴文書
的工作成為檢察官的主要業務。
再來,檢察官把大量證據、起訴文書交給法官後,法官就能先看到這些對
被告不利的證據。但直到第一次開庭,律師提出證據,法官才能看到對被
告有利的證據。這個時間上的差異,就會讓法官對被告先產生偏見(司法
上稱為「預斷」),認為當事人有罪。加上法官有調查證據的義務,如果
心中認為當事人無罪,會很難調查證據;所以調查越多證據的時候,法官
就越容易認為被告有罪。
所以,在法官職權主義的法庭上,常常會看到法官和律師在討論案情,法
官常常會問辯護律師,對於某某證據有沒有看法,辯護律師就會對證據做
出答覆。反而檢察官楞在旁邊,不太有事情作。而主導整個法庭進行的,
也是法官,只要法官認為必要,他可以介入程序去詢問。法官介入審判程
序的深淺,存乎法官的一心。
因為法官能接觸到檢察官一開始收集的證據,之後也會調查證據,所以這
些證據沒有經過辯護律師的討論,就直接被法官看到;對人來說,如果看
到大量有問題的證據,在下判斷的時候,就很難把這些證據ㄓ的影響排除
。所以,在法官職權主義的法庭結構下,法官要有能力在心中真正的排除
這些有問題的證據。
法官職權主義強烈依賴法官行使職權去了解真相,無論是介入程序的深淺、
排除有問題的證據等等,都需要法官強烈克制自我的人性,不受偏見影響。
用比喻來說,法官職權主義下,會把法官當成像柯南一樣的角色,要無所
不知,才能做出好的決定。
當事人進行主義
相較於職權主義,當事人進行主義重視法庭活動,審判的基礎是法庭上呈
現的證詞、證據,以英美法系的「陪審團制」為代表。
在當事人進行主義,檢察官提起公訴的時候,只會給予一個簡單的起訴狀,
簡單描述案發事實,以及以什麼罪名起訴誰,不會把證據先交給法官。這
被稱為「起訴狀一本主義」。
在當事人進行主義的法庭,律師和檢察官一樣擁有調查證據的調查權,可
以收集對被告有利的證據。
接著,在開庭的時候,檢察官和律師就在法庭上辯論,討論哪些證據可以
用,哪些證據不能用。不能用的證據,就絕對不能再法庭上提出,也不能
讓法官或陪審團接觸到。
在證人方面,律師和檢察官可以各自去訪談證人,並在法庭上提出要傳喚
證人來法庭作證。
當事人進行主義的法庭會嚴格的檢驗證據能不能在法庭裡呈現,比如說偵
查中的筆錄,會被視為警方的「職務報告」,根本不算證據,只有證人在
法庭上說的話才能採為證據。而且無論是證據、證人,都要經過檢察官和
律師雙方的辯論,並經由法官決定,才能拿到法庭上。
對於證人的問答,當事人進行主義也有嚴格規定。如果是律師提出的證人,
就是律師的「有利證人」,到法庭上後,律師可以先詢問證人(稱作「主
詰問」),接著由檢察官問(稱作「反詰問」),最後再由律師進行「覆
主詰問」,結束對於證人的問答。如果是檢察官的有利證人,這個詰問過
程會反過來。在這個過程中,只有律師和檢察官可以問,如果問不好,或
是對證人進行誘導式詢問,對方可以提出異議,由法官裁定。這也是大家
常常在英美劇中看到的法庭橋段。
最後,根據法庭上各個證人、當事人的說法,以及檢察官、律師的說法,
法官或陪審團會做出有罪、無罪的裁決,最後再由法官決定刑期。
當事人進行和法官職權,各有優缺點,彼此的優缺點,剛好相反。
相較於法官職權主義,重視法庭活動的當事人進行主義,法官會被弱化成
為類似球場裁判的角色,他就是坐在中間看律師和檢察官辯論,「隔岸觀
虎鬥」;但相較之下,因為法官不容易接觸到有問題的證據,也不會提早
接觸到檢察官的證據,因此法官更容易嚴守「無罪推定」的原則。
法官職權會比較有效率、比較省錢,運作得當,司法就會比較有效率。由
於法官自己也可以調查證據,如果檢察官有漏掉什麼東西,法官可以補位
再調查。
但,無論是法官職權主義,或是當事人進行主義,司法仍然有極限。事實
上,真的究竟發生什麼、真相為何,因為連當事人記憶都可能有改變,所
以無論如何,司法只能「趨近」真相,然後做出決定。
如果把司法過程比喻為瞎子摸象,在法官職權主義,法官會跳下來跟大家
一起摸,然後決定大象長什麼樣子;在當事人進行主義,則是檢察官和律
師各自摸過以後到法庭上來辯論,法官來決定誰才是對的。
可是,我們也知道,法官不是神,是人,所以法官也有人性的弱點。比如,
人是有罪推定的,各位可以看看身邊辦公室的耳語,通通都是有罪推定的
耳語,因為誰誰誰做了什麼,所以懷疑對方有問題就算這些話是假的,但
也仍然會在人的心中留下一點疙瘩,讓人產生戒心,或心存懷疑。如果還
要去了解發生什麼,還會加深有罪推定的印象。
當事人進行主義透過制度來避免人性的弱點。舉例來說,嚴格要求檢驗證
據,有問題的證據法官看不到;法官也看不到調查時候的筆錄,只能在法
庭上聽證人陳述,而且證人的陳述也必須經過嚴格的交互詰問程序;法官
對案情一無所知,檢察官必須努力說服法官,當事人是有罪的,也因此,
英美法系更能謹守無罪推定的原則。
法官職權主義中,法官有調查證據、發現真實的義務,容易變成有罪推定;
法官會先接觸到大量來自檢察官的文書,也容易產生預斷。所以法官必須
嚴格的要求自己,才能做到無罪推定。
不過,有許多國家會引入一些當事人進行主義的流程,改善法官職權主義
的問題。舉例來說,日本是傾向法官職權主義的國家。為了避免法官產生
預斷,日本從當事人進行主義引入了「起訴狀一本主義」制度,禁止檢察
官在起訴時就把大量文書移交給法官。
「起訴狀一本主義」,雖然是日本給予的名詞,但實質上就是當事人進行
主義中,檢察官起訴時,只能給予簡單的起訴要旨與事實陳述,不能附上
大量的證據,這樣就可以避免法官對當事人產生有罪的偏見。
台灣司法制度的問題
那麼台灣司法狀況如何呢?
在威權時代,台灣的司法是完全採取法官職權主義的制度。當時,檢察官
起訴後,連出庭都不用,由法官(當時叫做「推事」)直接進行審理。法
官也不常開庭,常常看過自白和筆錄就判案了。所以在當時,屈打成招的
自白很好用,可以一個咬一個,然後問完以後就直接判有罪,連開庭都不
用,司法運作很有效率。
甚至在研討會上,我還曾聽過有老律師說,當時的軍法官,還有人說過「
明天要開庭的案子,我已經寫好判決了」。那位老律師當場痛批,「這根
本就是犯罪行為」。
台灣的司法有沒有做過努力?其實有。台灣司法逐步引入一些當事人進行
主義的元素,司法院稱現在台灣的制度是「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但
事實上其實不脫職權主義的色彩。
比如,目前台灣的司法已經引入了交互詰問制度。但因為最後法官仍要寫
判決書,必須釐清自己的疑問,所以法官有時候還是會在交叉詰問結束後
跳下來自己問問題。有些法官習慣不好,可能就會以誘導詢問的方式對被
告進行詢問,律師也難以提出異議。
小弟也曾聽過有律師描述,有法官當庭說,「禁止誘導詢問是限制律師和
檢察官,不是限制法官的。」但這樣法官問出來的是不是真相?這就是問
題了。
http://www.jrf.org.tw/newjrf/index_new2014.asp?id=4357
再來,台灣的司法尚未引入起訴狀一本主義,更糟糕的是,台灣也沒有嚴
格的定義如何使用證據。證據該怎麼提出、由誰負什麼樣的舉證責任、舉
證門檻為何,這些證據法則,在台灣法律都沒有寫的很細緻。
剛剛也提到,在法官職權主義,需要法官嚴格的自我克制,避免侵犯人民
權利。德國和日本的民族性會把專業做到極致,但在不太嚴謹、相對馬虎
的台灣是否如此?這就是很大的問題。
在審級制度上,台灣最高法院的三審是事實審、事實審、法律審。事實審,
顧名思義,主要重點會放在犯罪事實的釐清、認定上,重點會放在檢辯雙
方的舉證和言詞辯論;而法律審,則會把重點放在二審法院的法律見解有
沒有問題。這個法律見解包含案件所援用法條是否有錯,或是案件審判程
序是否錯誤。不過,事實與法律間,有時候並非如此涇渭分明。舉例來說,
刑求的筆錄是否是證據?這一方面牽涉到事實認定(是否有刑求),以及
是否符合法律適用。
一方面台灣司法大量採用筆錄自白,又對刑求的認定極為嚴苛,比如不採
用刑求的警詢筆錄,卻使用交叉進行的檢察官訊問筆錄。許多案件採用有
刑求可能的筆錄作為證據,所以,過往的台灣司法常常屈打成招,造成不
少冤案。
http://www.jrf.org.tw/newjrf/index_new2014.asp?id=4403
大家應該還記得,之前我曾在文章中提到關於法醫的問題。案件的鑑定,
在台灣也是很大的問題。
目前,台灣刑事案件的屍體解剖,常常是由檢察官找來的法醫進行。檢察
官常常找「法醫研究所」或熟悉的法醫進行驗屍,檢驗完畢以後,檢察官
簽字,家屬同意,屍體就可以火化;而這份唯一的檢驗報告,就成為唯一
權威的驗屍報告,難以撼動、推翻。就算法院要求重新檢驗,也只能請法
醫看著當時的照片做出判斷。
在槍械鑑定方面,台灣目前只有刑事警察局能進行鑑定。如果律師對檢察
官鑑定的結果不滿意,申請重新鑑定,法院還是得送到刑事警察局鑑定,
當然就不太可能出現不一樣的結果。
法醫研究所隸屬於法務部,刑事警察局屬於警方,與檢察官關係良好。這
些種種的權力關係,讓台灣部分的證據解讀容易受檢察官的觀點影響。
http://www.jrf.org.tw/newjrf/index_new2014.asp?id=4248
法官、檢察官兩者在角色、功能與倫理份際上,確實不同,彼此間甚至還
是監督制衡的關係。但是在台灣,法官、檢察官都是公務人員的一種。他
們考上後,會一起到「司法官訓練所」進行司法訓練,在這個過程中,法
官和檢察官是一起受訓的。因此,法官和檢察官常常會產生同袍情誼。因
為有一個共同訓練的過程,因此期別就成為辨別資歷深淺的重要指標,出
現如同軍隊中的學長學弟制。除了共同受訓外,台灣的法院和檢察署常常
是同一棟大樓,也讓他們的交流與感情變得更緊密,監督制衡的功能遭到
弱化。
http://www.jrf.org.tw/newjrf/index_new2014.asp?id=4331
在檢察官的制度上,台灣是檢察一體制度,偵查、起訴、出庭的檢察官不
一樣。所以在法庭上看到的檢察官,常常不是辦案的檢察官,當法官問他
問題的時候,他可能不清楚狀況,所以常常回答「如起訴狀所載」,打發
過去。德國雖然也採取檢察一體制度,但因為檢察官自我要求很高,比較
沒有發生像台灣這樣,出庭檢察官不太清楚案情的情形。
一般來說,公司會對績效、考績較差的人的工作狀況進行評量,了解是否
需要輔導,或是要求離職。但台灣的司法官並沒有這樣的制度,只有不滿
的當事人可以在案件終結後,對法官或檢察官進行申訴,而且門檻很高。
也就是說,如果某個法官判案品質一直有問題,或是檢察官一直草率辦案,
司法單位並不會主動根據績效指標下去評鑑司法官的工作品質;必須等到
當事人進行申訴,才會處理。評鑑制度的缺失,讓素質低劣的司法官員難
以遭到淘汰。
http://www.jrf.org.tw/newjrf/index_new2014.asp?id=4321
更重要的是,國民黨曾經推行過「黨化司法」的政策,也曾有大量國民黨
特務進入到檢察官、法官的司法體系。在台灣民主化後,司法沒有進行過
轉型正義,要求司法官再訓練;卻在這個狀況下推動司法獨立,讓資深的
司法官掌握新進法官、檢察官的升遷,升遷也不是看法官的判決是否符合
人權,或是檢察官是否濫訴;而是看關係、看期別、看資歷(就跟軍中類
似),結果司法等於被極端保守的公務人員把持。
http://www.jrf.org.tw/newjrf/index_new2014.asp?id=4342
http://www.jrf.org.tw/newjrf/index_new2014.asp?id=4439
威權時代的法律,也會留下問題。在戒嚴時期通過的「特種刑事案件訴訟
條例」,曾因此做出了一個35年特抗字第21號的判例,縮限了再審的條件。
這個來自威權時代、已廢棄的特種刑事法的判例不只嚴格限縮特種刑事案
件再審的條件,也同時限制了刑事訴訟法的再審條件,導致許多刑事案件
難以提起再審。直到2015年2月,尤美女等委員推動刑事訴訟法第420條修
法,才因為修正的法條,廢除了這個判例。但從這邊就可以看到,因為沒
有轉型正義,台灣的司法因此受到不少限制。
http://www.jrf.org.tw/newjrf/index_new2014.asp?id=3559
從以上的狀況,就可以了解,台灣的司法因為結構上的問題,一方面,台
灣鑑定制度不完善,二方面法官和檢察官關係良好,三方面法庭結構問題,
讓法官容易成為有罪推定;四方面,評鑑制度缺失,難以淘汰素質低劣的
司法官員;最後,沒有經過轉型正義,法官、檢察官的升遷把持在保守公
務人員手中。這些因素,造就了台灣司法制度的種種問題。
司法如何改革?
要怎麼改善台灣的司法問題?有幾個方向可以來改善台灣司法的問題。
首先最重要的,是要推動轉型正義,讓以往威權時代的法官、檢察官能被
撤換、懲處,經過一定的人權訓練,或是再教育後,才能繼續擔任司法官
的職務。
對法官、檢察官的評鑑、檢核制度也要強化,應該要針對績效普遍較差的
法官、檢察官直接進行檢核,而非直到有人來申訴才受理。
再來,推動陪審制的立法,可以修正很多結構性的問題。目前司法院對結
構的改善方案,是提出「觀審制」;但觀審制中,人民只是換個位置旁聽,
就算有意見,只要法官在判決書中進行解釋就可以,等於只能看,不能判。
http://www.jrf.org.tw/newjrf/index_new2014.asp?id=4319
目前民間司改會等團體正在推動陪審制的立法,希望可以藉由引入人民的
力量,讓司法能「說人話」,讓更多人了解司法、信任司法,也減輕法官
的負擔。
陪審制的立法一定會有許多配套立法。因為是組成陪審團來審判,因此一
定是進入法庭才接觸證據;再來,法庭必須集中審理,避免案件的拖延。
最後,因為要避免陪審員接觸到不該接觸的證據,所以證據相關法律也必
須完成立法,嚴格不當證據不得出現在法庭上。這些配套的修法,除了從
制度上協助陪審員排除人性的弱點以外,也能協助法官做出更好的裁判,
這些制度可以解決台灣司法目前諸多的結構問題。
http://www.jrf.org.tw/newjrf/index_new2014.asp?id=4317
短期內,我們能做什麼?我想,了解司法,才能監督司法,了解的最好方
式,就是抽空到法庭進行旁聽。小弟會推薦大家參加318、324的相關開庭,
了解法官對於社會運動的想法,這是法官對人權概念的重要指標;也可以
閱讀書籍、影片,了解司法。如日本漫畫「女法官」,就是一個了解法官
如何判案的好漫畫。
如果要看電影的話,小弟推薦大家可以看看小勞勃道尼的「大法官」,這
部戲很棒的地方,是因為他從辯護律師的角度出發,而不是傳統司法電影
的「全知」觀點;這種證據一點一點揭露的過程,就是真實司法進行的過
程。如果想更了解陪審制度,可以找「十二怒漢」來看。
最後,如果各位真的很希望司法改革,民間司改會是一個完全依靠民間捐
款運作的NGO,歡迎各位加入小額定期捐款的行列,支持司改會,司法改
革的動力需要來自民間眾人的力量。
https://jrf.neticrm.tw/civicrm/contribute/transact?reset=1&id=11
感謝大家看到這裡,如果有問題,也歡迎大家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