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連戰,小弟剛好最近撿到了一份土地歷史謄本。
這塊地號是台北市中山區詔安段四小段3-19號。
在台灣剛被接收時,這塊地相關的文件有底下五份:
http://billy3321.github.io/images/lian/lian01.jpg
http://billy3321.github.io/images/lian/lian02.jpg
http://billy3321.github.io/images/lian/lian03.jpg
http://billy3321.github.io/images/lian/lian04.jpg
這份因為個資保護法被隱去當事人名字。一位是連震東,一位是連戰。
可以參考以下這份資料,是同一個文件。
http://billy3321.github.io/images/lian/lian04-1.jpg
http://billy3321.github.io/images/lian/lian05.jpg
這塊地,原本是由日本人逢阪增次郎擁有。
1950年(民國39年)12月13日轉為國有,管理機關為台灣省公產管理處,
代管者為台北市政府。
1951年(民國40年)1月31日,所有權移轉給連震東(連戰父親)。連震
東取得時的權利變動事故寫著「移轉」,裡面還有小字「出售」。
1968年(民國57年),該地被連震東贈予連戰。
為何被收歸國有的日人土地,會被移轉至連震東名下?這是最大的問題。在
2004年總統大選,連戰具狀控告陳水扁,在訴狀中指出,該土地是連震東當
年向日本人逢阪增次郎購買,被誤登記為國有,後經依法申請回復為連震東
名義。
究竟,連震東能跟日人購買土地嗎?讓我們來看看當時的法令,是否允許向
日本人購買土地。以下,是按照時間,在該筆土地收歸國有前所發佈的中華
民國命令或辦法。
1945年(民國34年)10月1日
中國陸軍總司令部34年9月30日參字第二八號代電頒發
日人在中國私有產業暫訂處理辦
「本辦法施行後如有產業私行移轉,概為無效。」
1945年10月25日,中華民國接收台灣。
1945年(民國34)年12月
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及高等法院公告署民字第00692號
「查日人所有公私不動產,其業權前經本長官公署前進指揮所明令禁止移轉、
變賣及設定負擔在專案,近據報,各處恪遵前令者,固屬多數,其仍繼續變
賣、移轉或設定其他負擔者,亦復不少。茲特規定凡日人不動產在本(三十
四)年八月十五日以後變賣、移轉或設定負擔者,一律無效....。」
1945年,中華民國遣返在台日人。
1946年(民國35年)6月1日
台灣省接收委員會日產處埋委員會代電,產【三十五】處字0805號
「本國人承購日人不動產,買賣契約成立在民國34年8月15日以前、登記在8
月15日以後者,應屬無效。」
民國35年6月18日
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台灣省警備總司令部
行政長官陳儀發佈訓令丑巧【三十五】署產01410號
「各機關接收日人公司財產,須經呈准,方可辦理,違者法辦,又業經接收
之財產,應依限冊報。」
1946年(民國35年)7月13日
行政院節京第5505號令准試辦
台灣省接收日人財產處理辦法
「……不論公用、民用土地,概以出租為原則,建築物得估價標售……。」
1946年(民國35年)8月3日
行政院節京拾字第8597號指令修正
台灣省處理境內撤離日人私有財產應行注意事項
「凡撤離本省之日人,其私有財產之處理,每人得攜帶現鈔,以不超過一千
日圓為限。」
也就是說,如果台灣一被接收(1945年10月25日),連震東就與逢阪增次郎
購買土地,則因為觸犯「日人在中國私有產業暫訂處理辦法」,應當被視作
無效。而且,就算購買,逢阪增次郎也只能攜帶1000日圓回去,他會賣嗎?
如果買賣契約成立在民國1945年8月15日以前、登記在1945年8月15日以後者,
也違反署民字第00692號、產【三十五】處字0805號,應屬於無效。連戰在訴
狀中的解釋,恐怕有很大的問題。
而被接收的日人土地若收歸國有,以出租為原則,連震東卻能取得移轉的土
地,真是太神奇了,這恐怕跟連震東當時擔任《台灣省接收委員會》委員有
很大的關係。
對了,這麼神奇的資料,要到哪裡撿到呢?很簡單,跑去台北市中山區地政
事務所就能撿到了,一張五元。
小弟也把檔案放出來,歡迎大家參考。
http://bit.ly/1KvtRKL
參考資料:
http://www.southnews.com.tw/polit/specil/06/00/060014.htm
FB分享版:http://on.fb.me/1hHzfx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