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車站前強迫推銷愛心筆的,清大人行陸橋下募集車資的,不瞞您說本魯都中標過
這些方式表面上包裝得好,
只要義賣愛心筆的錢還在義賣集團的手上沒用在需要的人身上或是
募集車資卻沒有真的去買車票
但社會法律的認知 都稱這種方式就是有意圖的詐騙犯罪行為
但看過天母-南京東路某色神教的經營方式之後,
就很不解這類的詐騙集團為何還能存在?
為何這些人還需要挺著坐牢的風險進行詐諞行為?
如果詐騙集團可以透過法律的三不管地帶,例如宗教
只要任何「缺錢事」都透過「傳教需求」進行包裝,部分金錢再流入宗教組織的核心成員
這就不構成犯罪啦,因為傳教需求嘛~
一旦以宗教的名義進行「募款繳錢」,還會有信徒四處幫教主拉人繳錢
也不再需要像街頭詐騙集團 餐風露宿地在車站街頭一個一個慢慢詐騙
當然有些宗教組織還甚至說他們有法律顧問(也是信徒)當作賣點作為合法的依據啦
有沒有這年頭為何還會有街頭詐騙集團存在的八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