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
環署宣告:雲林禁燒生煤 自治條例無效
環保署昨天宣布,雲林禁燒生煤自治條例因牴觸地方制度法、
空氣汙染防制法和能源管理法等中央法令,
昨下午已發函給雲林縣政府,告知其自治條例無效。
環保署指出,若雲林縣政府不服,可向司法院聲請解釋。
雲林不埋單 繼續自治
雲林縣長李進勇表示,「環保署的宣告無效」,雲林縣會繼續實施自治條例。
律師出身的李進勇表示,該自治條例如有違反憲法,
根據地方制度法第三十條第四項規定,宣告無效的行政機關應該是行政院,
而不是環保署,「環保署根本無權宣告」。
環保署說,雲林縣是縣轄市非院轄市,依地制法報環保署備查函告無效,
「沒有問題」。
環保署法規參事郭子哲說,空汙法第廿八條針對生煤、
石油焦管制採「許可制」,已運作四十年,
雲林地方自治條例直接規定「禁用生煤、石油焦」採「禁止制」,
明顯牴觸中央法規。
環署批雲林 太過鴨霸
他解釋,採「許可制」至少有申請權利,可透過汙染防制設備控制汙染,
直接禁止等於把人民權益直接剝奪,連申請權利都沒有。
雲林縣政府是在今年六月十日公告「雲林縣工商廠場禁止
使用生煤及石油焦自治條例」,一年後雲林縣內產業不得使用石油焦、
兩年後不得使用生煤,六月十二日函請環保署備查。
郭子哲表示,六月廿四日曾邀集中央機關及法律、環境工程專家
召開研商會議,當時已認定雲林「有牴觸中央法規疑慮」。
但自治條例內文用字是「不得使用」,是否等於「禁用」有些解釋空間,
因此未直接認定牴觸。
經過七月卅日雲林縣政府補充解釋,八月七日再請經濟部、
內政部及法務部提供意見後,環保署認定自治條例牴觸空汙法
第廿八條規定,並依地制法第卅條規定,予以函告無效。
環保署還說,該自治條例規範事項並非僅涉及環保,
還包括具有全國一致性質的能源政策與能源事務,
但能源管理法屬中央權限,不得由地方訂定自治條例。
李進勇表示,行政院沒有出面宣告,反而由環保署發布訊息,
他認為行政院迴避責任,如果中央要宣告無效,應補正行政上的瑕疵,
由行政院出面宣告,他就法論法,自治條例仍會繼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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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較之下 台中的較有可行性
且業者已經看風向轉彎了
自治條例議會還沒通過
中龍鋼鐵就已先響應
目前台中是管制 而非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