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核四採購弊案 二度再議仍處分不起訴

作者: adoken (阿兜肯)   2015-09-08 19:19:38
http://m.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1438295
核四採購弊案 二度再議仍處分不起訴
2015-09-08 18:42
〔記者謝君臨/台北報導〕台電核四工程採購疑傳弊端,8年前,台電花費近3億元採購電氣導線管,但廠商出貨的導線管卻不符防輻射規格,檢廉查出,台電核能技術處副處長林俊隆涉放水護航通過驗收。台北地檢署調查後,認定林等人並無圖利廠商之犯行,於前年做出不起訴處分,經高檢二度發回再議,檢方今仍依罪證不足處分不起訴。
判決書指出,96~97年期間,林俊隆兼任核四工程督導組組長,負責整合單位資源與協調解決工程履約等業務,當時林與台電經理顏鎮國、電氣課長顏慶亭在辦理採購案時,明知得標商揚合公司所提交的鍍鋅管配件厚度僅13微米,使用年限未符契約年限40年,林卻仍召開會議強勢主導會議討論,涉放水護航。
廉政署掌握情資,於101年5月發動搜索,並約談林等6人到案,全案朝《貪污治罪條例》偵辦,檢方訊後諭令林等3人各以20萬元交保。
庭訊時,林等3人皆堅決否認犯行;林俊隆表示,鍍鋅管配件厚度13微米,應是市面上通行的厚度,技術單位查出只要5微米就符合要求,加上根據技術手冊及核電廠使用說明,鍍鋅在室內使用不需考量年限,因而開會認定是符合規定。林強調,他與廠商之間並無金錢往來,且會議決定必須上呈,不是他說了算。
檢察官經檢視鍍鋅管配件相關規定,認定林所言尚屬可採,所做決議也並非獨厚某一特定廠商;且檢察官調查發現,林雖有在基隆購置房地產及出租房屋,但調閱他的金融帳戶資料,並未發現他與廠商有資金往來,也無其他可疑之處,難以認定林等3人有圖利廠商牟利之犯行,因而將林等3人處分不起訴。
台北地檢署調查後,認定台電核能技術處副處長林俊隆,無圖利廠商之犯行。(資料照,記者朱沛雄攝)
作者: assfk (NTHUfucker)   2015-09-08 19:20:00
偉哉鬼島
作者: DAEVA   2015-09-08 19:21:00
公務員應該都先抓起來關 管他有沒有罪 不然怎麼平息眾怒
作者: james732 (好人超)   2015-09-08 19:22:00
「處分不起訴」跟「不起訴處分」是一樣的意思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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