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醫院的護理師都被醫院要求要簽約
通常一簽就是兩年以上
如果中途離職必須付違約金
違約金從4.5萬到數十萬都有
不是一筆小數目
但我總覺得這個合約根本不對等
通常一般勞資簽約是為了綁住員工沒錯
但這個合約也一定對勞方是有利益的
(例如簽約金)
所以一旦拿了簽約金員工當然有必要走完合約
若要中途離開勢必得賠償這很合理
像是職業選手通常是如此
但就我接觸的醫院很多根本沒有簽約金這種東西或是任何的好處
就簽一個對護理師而言是穩賠不賺的合約
若是工作無法負荷或是被壓榨還是有更好的出路都只能摸摸鼻子把合約走完
這樣簽這種合約合理嗎? 違約金有可能不付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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